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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办法

2017年12月08日 17:07来源:澄城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澄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办法

一、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的社会保障。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

(一)不属本村户籍的;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四)财政供养人员;

(五)服刑期间的。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是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具体工作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居保办)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县财政局负责征缴社会保障费,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补助资金。

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县民政、审计、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建设项目在征地时,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按照先预存后结转的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不同年龄段划分为参保人员和享受待遇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为参保人员;

(二)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为享受待遇人员。

以上人员年龄计算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本办法实施之日计算年龄;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后新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土地部门批准征地当月为准。

六、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被征地农民参保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由县财政每年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800元,每人最多补贴15年,与政府补贴一并记入其个人账户,到达龄领取待遇年龄与其他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发放待遇。

2.截至2018年1月1日前,按规定到达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增发养老金80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被征地农民参保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政府财政每年补贴800元,直至其领取待遇年龄,最多不超过15年。

2.截至2018年1月1日前,按规定到达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增发养老金80元。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八、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九、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的原则,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相应的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享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全县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对生产经营性征地要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一、被征地农民培训资金补贴部分按省市县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标准,由县财政拨付,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列支。

十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各有关部门应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上报认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漏报保障人员。对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号废止。《澄城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澄政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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