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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年12月08日 17:12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洛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有效管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宜阳县、伊川县、偃师市、孟津县、嵩县东北部、汝阳县北部等耕地面积集中区域为重点,着力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以受污染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严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组织实施样品采集、流转、分析测试等工作。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详查点位进行核查,补充信息调查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企业布局特征、农作物类型等,及时调整详查点位。加强详查技术人员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加强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质量控制、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等方面的培训,各县(市、区)主要加强样品采集、保存、运转等方面的培训。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10月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以现有调查发现的受污染耕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历史遗留地块为重点,根据环境风险,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对农用地,以栾川县、嵩县、汝阳县、洛宁县、伊川县、偃师市、宜阳县等部分受污染耕地为重点;对建设用地,栾川县、嵩县、汝阳县、洛宁县等矿产资源开发强度较高的地区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吉利区以石油加工,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宜阳县、伊川县等以化工,涧西区西工区等城镇建成区以历史遗留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污染土壤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评估,明确污染面积、分布、程度等,为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提供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2.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一张网”。建立市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土壤环境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基础上,增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在涧西区、西工区、瀍河区等地的污泥处理厂、涉重金属企业周边,以及孟津县、宜阳县、伊川县、洛宁县4个粮食生产核心区示范县永久基本农田、特色农业“百乡百村”工程示范区、果蔬标准园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在栾川县、汝阳县、洛宁县、新安县以及风险点位较少的嵩县、偃师市、洛龙区等地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固体废物处理场地等周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基地等设置风险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开展土壤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试点,每年采集一定比例的小麦样品进行检测,查明土壤污染与小麦之间的关系。2020年底前,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市、区);粮食生产核心区示范县实现所有乡镇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市级环境监测机构配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气体检测仪等土壤采样、前处理、监测分析设备,技术人员具备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分析检测能力;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配备重金属快速检测仪、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等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监管执法设备,监测、执法人员具备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能力。建立全市监测人员培训制度,2017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乡镇、重点监管企业的土壤环境管理和监测技术人员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各县(市、区)土壤采样、前处理、数据处理与统计能力。市级监测机构要重点加强样品前处理、分析测试等方面的培训。到2020年,市级土壤有机污染物分析检测能力要达到国家领先水平。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合法、合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等参与)

3.开展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价。结合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完成。整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土壤环境监测数据,上传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对接。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粮食局等参与)

探索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依托现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在孟津县、宜阳县、新安县东南部、伊川县、偃师市等土壤环境质量较好区域,识别出土壤环境质量警戒限值,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接近警戒限值的区域,要禁止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新(改、扩)建项目,现有企业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超出警戒限值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栾川县、嵩县、汝阳县、洛宁县等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以及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环境影响区,识别出受污染土壤安全利用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为实施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提供依据,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粮食局、林业局等参与)

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价。依据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成果,开展土壤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构建适合我市的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为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提供理论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林业局、财政局、规划局、粮食局、科技局等参与)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处理处置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以排放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为重点,结合污染源监管、环境统计等数据,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7年11月底前完成;依据企业生产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10月底前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市、县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有5年及以上生产年限的重点监管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以洛宁县、栾川县、新安县、偃师市、伊川县、宜阳县等地区为重点,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重点明确残留污染物处置方法和拆除设施设备流向、处理方法,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住建、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当地环保、住建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工信部门要将每年落后产能、装备、工艺淘汰计划抄报环保部门。(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土壤环境监管。自2017年起,栾川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要制定并实施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增矿山和在产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农业局等参与)

以栾川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新安县等为重点,2017年11月底前,各县(市)要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和现役尾矿库安全排查。按照“一库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存在的危库、险库、病库,通过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开展整治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参与)

对已闭库的尾矿库,监督用地单位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参与)

以上工作在2019年底前完成。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结合污染源普查、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等,逐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管理台账,推行涉重企业监管“一厂一策一档”。实施涉重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废水、废气直接排放的,要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排放不达标的,形成分类管控清单,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关闭等措施保障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汝阳县、嵩县、洛宁县、栾川县等重金属排放量较大地区,通过合理布局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产品工作计划,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完不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将暂停审批核准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严防以金属再生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为名义新增重金属产能和重金属排放。2017年底前,栾川县、洛宁县要制定重金属综合防控规划,提高重点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涉重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省政府下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以偃师市、伊川县、老城区、涧西区、西工区、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等地为重点,开展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以栾川县淯河、洪洛河、小河、明白河、北沟河、石宝沟河,嵩县高都川、德亭川、牛头沟、白绿沟、马石沟,洛宁县崇阳河、底张河、山底河、陈吴河,汝阳县斜纹河、马兰河、靳村河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尾矿和矿渣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具有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通过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方式逐步消化,无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伊川县、新安县等地,规划建设1-2个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2018年底前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20年底前完成填埋场建设。推进历史遗留黄金堆浸废渣无害化处理、处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栾川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等地的矿区,要依托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加强钼矿共伴生钨、铜、铼,铝土矿共伴生锂、镓、铷等回收,以及尾矿提取有益组分等资源化利用。建立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国家级栾川钨钼铁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对燃煤电厂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综合采取砌块、路面砖、混凝制品、隔墙板、制水泥、生产石膏板等措施,减少堆存。支持废矿物油、冶炼废渣、废印刷线路板等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一批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规范拆解活动。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实行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废水、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相关企业要将产生的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进行处理或者送交有资质的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规范“城市矿产”回收利用网络,扩大再生利用企业拆解范围,逐步扩展液晶、汽车等废弃物拆解业务。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深度处理项目建设,探索“城市矿产”再生利用模式,形成集回收、拆解、再利用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加强涉危企业日常监管。开展全市涉危企业排查,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构建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建立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查处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探索将药品包装容器等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依托现有医疗废物收集网络统一收集,委托专业处理机构进行统一处理;加强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2018年底前,开展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专项整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局等参与)

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在宜阳县、伊川县、孟津县等区域,探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试点,推进农业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转变,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地力,减少化肥使用量。开展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在孟津县、偃师市、新安县、洛宁县等优势水果产业区,示范推广“有机肥+配方肥”、“畜-沼-果”、“有机肥+水肥一体化”、“自然生草+绿肥”等模式;在宜阳县、洛龙区、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等设施蔬菜种植区,示范推广“有机肥+配方肥”、“畜-沼-菜”、“有机肥+水肥一体化”、“自然生草+绿肥”等模式,集中打造一批有机肥替代、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完善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固体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园林局、供销社等参与)

科学施用农药。加强病虫害预警与防治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已建立的伊川县、孟津县、偃师市3个县级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和56个市、县、乡、村四级测报网站的监测预警作用,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预报准确率。以我市现有200多个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为依托,大力开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效率和防治效果。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宜阳县、洛宁县、偃师市、嵩县、新安县、孟津县等地选取部分乡镇,示范推广生物农药,开展以虫治虫、以菌治虫、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技术;在果蔬标准园推广防虫网、灭虫灯、粘虫板等物理防虫设施。加强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力争到2020年在不同生态类型区设立10余个果树、蔬菜、玉米、花生等作物绿色防控示范区。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逐步建成我市农药监管平台。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宜阳县、偃师市、新安县等农药使用量较大的地区,以及白马寺镇等蔬菜种植重点区域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通过回收补贴、农药销售押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回收服务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扶持一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到2020年,推广到孟津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等农药使用量较大地区。(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供销社、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在宜阳县、洛龙区、洛宁县等农膜使用量较大的地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试点,依托农资服务部等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农膜补贴开展“交旧领新”或“以旧换新”工作,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鼓励政府出台、企业参与提高残膜收购价。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到2020年,全市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以偃师市、孟津县、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等生猪养殖大县(市)为重点,组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扶持政策试点。在孟津县、偃师市、宜阳县等地,加大“养殖-沼气-种植”、“秸秆-养殖-沼气-种植”、“秸秆-沼气-种植”等循环农业模式推广力度;在栾川县等积极推广“山区复合型生态农林牧业”模式。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污灌区排查,其中陆浑水库管理局负责陆浑灌区排查工作,水务部门负责中州渠灌区、洛南灌区、伊东渠灌区、龙脖灌区、秦岭渠灌区、嵩伊渠灌区、邙山渠灌区等市直灌区排查工作。结合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选取典型灌区,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结果通报试点工作,各灌区按照灌溉周期,每年在夏粮和秋粮灌溉时,至少开展1次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禁止向农田灌溉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废水。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农田水利灌溉系统修复工程,探索推动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且农产品质量超标的,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采取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等措施,严防农产品超标。(市水务局牵头,省陆浑水库管理局、市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继续在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等地,选取部分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循环利用试点。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奖励性政策和制度,对实施效果较好的社区予以奖励。严禁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再次统一收集后进行处置。依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开展分类垃圾终端处理体系建设,对餐厨垃圾等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垃圾,采用厌氧堆肥、发酵处理;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包装容器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采取填埋、焚烧等措施。建立全市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规范垃圾处理处置。按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有关要求,对全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放点开展排查,2018年底前形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单,逐步开展清理整治。各县(市、区)要根据排查结果,对距离农田和居民点较近且环境风险较高的,优先制定环境风险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以生活垃圾为主的,要通过垂直帷幕防渗、沼气导排、渗滤液处理等就地整治;以建筑垃圾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的,采取覆土或资源化利用等措施,面积较大的可绿化形成公园;以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的,采取堆沤还田等措施。开展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数量及分布,2018年底前完成;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运行中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和渗漏情况、填埋气体排放情况的监测以及填埋场监测井的管理和维护,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已经封场的,通过种植植被、树木等进行绿化。建设洛阳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按照区域统筹的原则,建成第二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支持偃师市、涧西区等申请省级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试点,开展一批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县(市、区)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工业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理处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将处理达标后的城镇生活污泥用于园林绿化试点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园林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产品超标情况、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宜阳县、孟津县为划定试点,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进类别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上传到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在林地集中的栾川县、嵩县,园地集中的宜阳县、洛宁县等地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加大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优先将偃师市、嵩县、孟津县、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等县(市)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将受污染耕地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时,优先将偃师市北部、孟津县大部、宜阳县大部、嵩县北部、洛宁县东部等基本农田集中区纳入规划。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并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作为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落实不到位、土地利用粗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突出的县(市、区),减少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2018年10月底前,孟津县、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从污染来源控制、耕地质量提升、产出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明确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强地力保护和有机质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粉碎直接还田、秸秆青贮过腹还田、秸秆堆沤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技术推广。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数据,定期对各等级耕地面积进行评估,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定期开展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工业、医疗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大力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以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抓好伊川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宜阳县、新安县的谷子、红薯、高粱、小杂粮、花生等杂粮和油料优势产业基地建设;扶持新安铁门、宜阳盐镇香花辣椒产业,引进紫花苜蓿、青贮玉米等畜禽饲料作物。以宜阳县、偃师市等为重点,推进果蔬标准园建设,重点建设孟津酥梨、偃师葡萄、新安樱桃、洛宁苹果等四大优势水果产业区。依托栾川县君山制药和嵩县顺势药业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在栾川县、嵩县、洛宁县等丘陵区种植山茱萸、柴胡、连翘等中药材,加快产业链调整,打造知名品牌。各县(市、区)在申报“三品一标”农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时,要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纳入评价范围。到2020年,设施蔬菜面积达到15万亩,市级蔬菜标准园不少于50个,国家级蔬菜标准园不少于15个;新增水果面积10万亩。(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伊川县、偃师市,要结合小麦、玉米等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结合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引进筛选、示范推广适宜的重金属低积累小麦、玉米、特色瓜菜等品种。筛选技术成熟、效果较好的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防止造成土壤板结。严格控制改良剂等的施用量、施用频次等,并由专业检测机构对其进行质量检测,防止带入新的污染物质。按照“边调查、边风险管控”的原则,自2017年起,率先在栾川县等地开展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

相关县(市)要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实现耕地安全利用的专业化和标准化,2018年底前完成服务组织建设。优先组织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形成示范和带动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安全利用相关知识。(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畜牧局等参与)

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检测能力。推动各县(市、区)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粮食局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开展重度污染耕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污染较重的耕地,需开展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超标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采取污染物阻隔等措施防控土壤进一步污染。根据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优先在栾川县、嵩县等区域开展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进,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休耕补贴对象、标准、时间等,逐步将重度污染耕地退出农业生产。(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有序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自2017年起,率先在栾川县栾川乡、庙子镇、赤土店镇,嵩县纸房镇、德亭镇、大章镇,伊川县城关镇、吕店镇,偃师市顾县镇,汝阳县十八盘乡等地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工作。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林业局、畜牧局、园林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在栾川县、嵩县、洛宁县等林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探索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示范园区。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局、财政局、园林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1.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所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改或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017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所在地县级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等参与)

3.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开展历史遗留疑似污染地块排查。以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偃师市等工矿企业集中分布区域为重点,全面排查已关闭或搬迁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小电镀、小化工、小炼焦等“十五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用地,明确企业生产年限、主要污染物、土地利用现状、周边敏感源等信息,将已排放重点污染物且尚未开发的企业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提供相关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局、规划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生产经营年限超过5年、无防渗或隔离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对象的疑似污染地块进行优先调查,建立优先调查清单。汝阳县历史遗留铅锌矿开采区域、偃师市历史遗留化工企业集中区域要纳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点。地块纳入优先调查清单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进行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4.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污染地块优先规划为场馆、绿化、商业、公共市政等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评估,并根据危害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地块进行危害评估,划分地块污染风险等级,调查评估报告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污染地块风险分级结果,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对优先管控名录中的污染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转移;拟开发利用的要纳入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需开展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在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并公开地块历史信息、污染类型、污染面积等基本信息;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工程控制措施,阻止污染扩散或切断暴露途径。(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参与)

5.建立污染地块联合监管机制。建立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出让、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的项目环评;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等参与)

(五)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1.严格保护未利用地。加强洛宁县、宜阳县、嵩县、伊川县、新安县等地区的丘陵、荒坡地和栾川县、嵩县境内伏牛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浅山丘陵区和伊洛河及黄河滩区的荒草地、滩涂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禁止向宜耕后备区域倾倒、堆放工业废弃物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宜耕后备土地,有关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将偃师北部—孟津东部滩区、嵩县东部—汝阳中部丘陵区、洛宁西部低山区等宜耕后备土地纳入监管重点。(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强化未利用地环境监管。依法严查向伊河、洛河、涧河、瀍河、北汝河、老灌河、白河两岸和陆浑水库周边的滩涂,伊川、新安的裸地等区域非法排污、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南部山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公安局、林业局等参与)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以洛南、李楼、张庄、五里堡、涧河王府庄、后李村、东郊、下池、吉利区、偃师市一水厂、偃师市二水厂等地下水水源地、陆浑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故县水库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在建立污染地块清单的同时,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认定工作。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环保、农业、国土等已有相关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结果,动态更新项目库。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重点突出栾川县铅、镉,洛宁县铅、镉,嵩县铅、镉、汞,汝阳县砷、镉、铅,伊川县铅、砷,偃师市汞,宜阳县镉、砷、铬,以及孟津县砷污染的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应立足于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边界,将土壤环境质量与农产品双超标区域纳入优先治理项目。综合采取改变当地种植制度、“植物修复+农艺调控”等措施进行耕地土壤修复。在汝阳县小店镇砷污染区试行“钝化剂+超富集植物+低积累作物品种(间/套/轮作)”修复模式;在宜阳县锦屏镇镉砷污染区试行“螯合剂+超富集植物”修复模式;在偃师市首阳山等区域试点种植枣树、核桃等果树。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原则上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科技支撑—农民实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模式。政府应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中,支持采用提取有价组分、焚烧发电等方式处理苎麻等超富集植物,降低治理修复成本。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自2017年起,以栾川县、宜阳县、嵩县、汝阳县、偃师市等受污染耕地集中区为试点,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其他区域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逐步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方案,针对不同污染类型,综合采用物理、化学等工程技术,并从修复价值、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方面对修复措施进行筛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后方可施工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有关县(市、区)政府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

1.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按照省政府要求,启动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清洁生产、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2017年7月底前,编制洛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明确提出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投融资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建设指标,方案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备案。到2020年,达到先行区建设相关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林业局、水务局、畜牧局等参与)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以栾川县、汝阳县、嵩县、洛宁县、宜阳县、偃师市、伊川县、孟津县等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为重点,启动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编制试点项目方案。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修复目标选择、修复技术筛选、工程监管、成效评估等方面进行探索,形成适合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实际的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局等参与)

3.推进水气土协同防治试点。在偃师市、嵩县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立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的流向管理,明确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探索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防控模式。合理规划现有污水、污泥处理厂处理能力,确保所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均得到安全处置;对于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渣,实行台账管理,严格记录废渣产生量、时间、去向、处理方式等,最大化实现废渣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规划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建立洛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2月底前,市环保局要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监管企业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因生产、经营活动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健全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推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开展“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探索在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等参与)

4.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市环保局可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发布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要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要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等参与)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治理修复等过程进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督促其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法院、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移动网络、专题讲座等,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017年底前完成。提高土壤环境管理人员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将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土壤环境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及工程监管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将土壤环境事件纳入现有应急预案,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相关管理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培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改善实验室条件,增加监测设备,提高监测水平。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化建设,完善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项目的专家论证制度,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管理人员项目监管能力。相关管理人员要定期深入农村、企业等开展实地调研,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定期报上级部门。(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重点监管宜阳县、孟津县、伊川县、洛宁县等地的基本农田,老城区等城镇建成区,嵩县陆浑水库、偃师市二水厂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故县水库,以及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畜牧局、水务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以栾川县、汝阳县、嵩县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市级—县级—乡镇级—村级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试点,将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治网格进行有效衔接,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提高环境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现场执法取证能力。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国土、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市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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