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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17年12月11日 11:18来源:花垣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花政办发〔2017〕5号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和《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花政发〔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2016年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补充规定所称财政涉农资金,包括国办发〔2016〕22号、湘政办发〔2016〕53号明确规定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资金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涉农资金、盘活的存量资金、涉农结转资金、涉农资金利息、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的银行贷款和经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整合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集中用于精准扶贫,重点用在“两不愁,三保障”、“五个一批”和“精准扶贫十项工程”。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由领导小组负总责,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筹办”)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县统筹办要根据全县年度扶贫规划和精准脱贫目标任务,围绕以下平台制定年度整合方案:

(一)生产发展和就业扶持平台

1.全面发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产业项目;

2.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3.重点产业(含特色农业)项目;

4.就业创业扶持项目;

5.金融扶贫发展项目;

6.机耕道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平台

1.农村村组道路建设项目;

2.农村入户道路硬化、亮化项目;

3.水利人饮工程建设项目;

4.农村电力电网建设改造项目;

5.农村通信网络建设项目。

(三)公共服务及民生事业发展平台

1.群众服务中心及群众文体活动阵地建设;

2.扶贫搬迁项目;

3.教育设施建设项目;

4.生态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5.清洁能源入户项目。

(四)社会保障兜底平台

(五)医疗救助扶持平台

(六)教育助学扶持平台

(七)信息化扶贫平台

(八)扶贫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平台

第六条 乡镇和县直相关涉农部门是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责任单位。整合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到户类财政涉农产业发展项目由乡镇组织实施;其它财政涉农项目由县直相关涉农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做好项目设计、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施工管理、竣工决算审核、竣工验收、收集审核报账资料、签署报账意见、做好报账资料归档等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乡镇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财政专户,实行专账专人管理,“一支笔”审批。到户类财政涉农产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到项目乡镇,资金使用实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其它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到县直相关涉农部门,资金使用实行县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按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邀标组织实施;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参照财政投资评审单价核定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整合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批后,项目责任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调整项目,确需更改、调整的,须报县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项目承建单位(个人)是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报账人。

第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个人)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启动资金用款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可预拨项目启动资金(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最高不突破项目资金总额50%);单个项目资金请拨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第十二条 贴息、培训和村级补助项目,经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实施财政涉农项目过程中采购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涉农资金报账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预算表;

2.项目施工合同

3.项目竣工结算表;

4.项目竣工验收表;

5.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

6.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附招投标资料;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附邀标资料;10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项目附财政投资评审单价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附采购合同;直补到户到人的附农户签字花名册;

7.费用支出有效凭据;

8.报账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和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单位要催促项目承建单位(个人)及时完成报账;未及时完成报账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向项目承建单位(个人)下发限期报账通知书,对超过限期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文件下达1个月项目责任单位未研究部署的,由县统筹办提出取消项目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1个月内,项目责任单位要对全年项目实施情况和报账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及时上报县统筹办。

第十八条 县统筹办成员单位既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胸怀全局搞好协作配合,确保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项目申报任务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项目申报力度,争取到县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严格做到“五个防止”和“六个不得”:即防止将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用在非扶贫工作上;防止将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防止将统筹资金用来平衡各种关系,造成资金再度分散;防止将用于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防止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侵占群众利益;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和基层干部的津补贴;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办公经费不足;不得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对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原管理办法与补充规定不符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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