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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宁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附申请及审批程序)

2017年12月11日 11:23来源:建宁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宁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基本农田的产出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2015年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闽财(建)指〔2015〕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含管护工资)和基本农田修复建设(含灾毁耕地修复)以及为了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和增加基本农田数量等相关基础性工作的支出,包括:1.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⑴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田、沟、渠、路、护岸的建设和原有设施的维护,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完善支出;⑵自然灾害损毁的基本农田复垦支出;⑶耕作条件不完善导致基本农田抛荒复垦支出;2.为提高耕地质量等级进行相关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生态保护等所产生费用的支出;3.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更新完善相应的支出(含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及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等产生的费用);4.永久基本农田后备潜力、补充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等支出。

二、资金的申请及审批

(一)资金的用途及申请。

1.灾毁补助由村委会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对申请的灾毁耕地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复核,经复核确认属实,以乡(镇)为单位,乡(镇)领导签字盖章后,以书面方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2.从基本农田补助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用于奖补家庭农场或合作社对抛荒基本农田的复垦。奖补资金由家庭农场或合作社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做好抛荒复垦项目投资方案核算、竣工测量、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存档及项目工程审核审计。并对拟补助项目进行公示,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复核情况按每亩500元提出复垦补助方案。

3.根据乡(镇)耕地总面积数和每年上级下达补助资金数,按比例切块下达到乡(镇)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工程量较大、涉及面、覆盖面较大的项目。

4.各乡(镇)根据辖区各村实际工作需要,从管护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到村用于基本农田日常管护。

5.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非工程类资金使用,依据省、市专项工作安排,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列支。

(二)资金的审批。

根据各乡(镇)上年度耕地总面积数、当年乡(镇)受灾情况和乡(镇)复核的抛荒基本农复垦面积由国土资源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会审后,对分批次下达资金量500万以内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对年度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或分批次资金量达500万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资金切块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资金的使用。

1.基本农田管护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别拨付到乡(镇)和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到乡(镇)的补助资金设立专帐核算。资金支付实行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2.每年切块下达给乡(镇)的补助资金,由乡(镇)根据项目投资备案情况组织实施,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3.各村管护资金除用于基本农田日常管护外,剩余资金必须用于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

所有切块下达到乡(镇)、村的基本农田补助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参照扶贫资金管理,资金分配及项目投资情况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相关资料由乡镇整理归档。

三、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要规范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含村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督促并落实补助资金用到实处。

(二)各乡(镇)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主动接受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要做好建设项目申报、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内业档案及电子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检查,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各村经乡(镇)政府同意并监督,可组建基本农田管护队伍(人员),亦可依规定程序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协会,加强对基本农田的日常管护。该协会可由村两委干部、老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或村民等人员组成。

(六)本办法随上级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附件:基本农田管护人员职责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基本农田管护人员职责

为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对基本农田管护人员职责明确如下:

1.认真学习并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协助做好对基本农田、耕地的管理,定时巡查、发现抛荒、灾毁耕地应及时报告;发现占用或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村、国土资源所报告。

3.协助做好所辖村(组)基本农田保护标牌、界桩及相关设施的日常看管及简易维修。

4.做好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后续管护工作。

(1)巡查沟渠、桥涵、排灌站、蓄水池、水坝、配电等设施情况,及时对沟渠、排灌站、蓄水池、水坝等设施进行的清淤、清杂和简易维修。设施损坏需工程修复的应及时报告。

(2)田间道路及防护设施管护。巡查田间道路路面、农田防护工程等设施情况,及时清杂和简易维修。设施损坏需工程修复的应及时报告。

5.及时反映所辖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本农田建设管理维护的意见和建议。

6.管护人员的确定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管护,能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的原则,选择思想好、责任心强,有一定协调能力,会管理且有时间保证的人员加入到管护队伍或管护协会中来。管护人员应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也可与村庄卫生保洁等人员整合使用。

7.各乡(镇)、村可依法依规另行制定基本农田管护办法或村规民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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