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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年12月13日 10:01来源:三原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三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4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三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咸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7〕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面建设生态三原、美丽三原。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2050年,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现有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以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为主要调查对象,科学制定《三原县土壤污染调查方案》。2017年启动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明确责任分工,摸清土壤污染调查本底;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1次定期调查。(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农牧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各镇(办、中心)配合。以下均需各镇(办、中心)配合,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全省总体方案,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根据监测点位,建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业局、国土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环保、国土、农牧、林业、工业、商务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建立环保、国土、农牧、林业、住建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保局牵头,发改局、教育局、农牧局、工业局、国土局、住建局、科技局、商务局、卫计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安全利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省、市方案和总体进度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根据省、市、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划定结果由县政府审核,审核后报市政府再次审核,并报省政府审定。县环保局负责将数据上传至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农牧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参与)

5.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按照陕西省和咸阳市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国土局牵头,农牧局、监察局、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以生产粮食(油、蔬菜)为主的镇(办、中心)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逐年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少耕免耕、作物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办、中心),县政府对相关镇(办、中心)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对主要领导人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农牧局牵头,监察局、国土局、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6.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开展详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各镇(办、中心)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农牧局、工业局参与)

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发改局牵头,环保局、农牧局、工业局参与)

7.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订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县农牧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农牧局牵头,国土局参与)

8.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对土壤污染调查确认的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牧、林业等部门要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要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镇(办、中心)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市政府要求。(农牧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局、林业局等参与)

9.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农牧局负责,林业局、国土局参与)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林业局负责,农牧局、国土局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排查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掌握其特征污染因子及污染特征,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污染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备案。(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参与)

12.明确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县住建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县国土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自2017年起,县国土局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国土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参与)

1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4.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环保局牵头,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参与)

15.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牧局头,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委、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建设项目用地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城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国土局牵头,农牧局、环保局、发改委、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等参与)

依法严查向河床、山体、沟塘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牧局、发改委、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等参与)

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局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政府将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保局负责)

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发改局牵头,工业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局、水利局、高新区管委会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控制土壤污染源头

18.严把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工业局、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参与)

19.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日常监管。2017年底前,根据全县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环境和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环保局牵头,工业局、发改局、国土局、高新区管委会参与)

加强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局、县工业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工业局牵头,环保局、发改局、国土局、高新区管委会参与)

20.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污染土壤。从2017年起,按照陕西省土壤环境质量管控重点区域要求,全面整治矿山开采废石渣土、粉煤灰、污泥、冶炼渣以及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效解决酸性废水排放和重金属污染等问题。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县安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参与)

2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工业局、发改局、高新区管委会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全县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5年下降10%。(工业局牵头,环保局、发改局、高新区管委会参与)

22.加强工业废物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业局、国土局、高新区管委会参与)

23.控制农药化肥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到2020年,我县50%的产粮(油)镇(办、中心)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镇,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牧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参与)

2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17年起,我县开展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牧局牵头,发改局、工业局、公安局、市场管理局参与)

2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县农牧部门选择有关镇(办、中心)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各镇(办、中心)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落实搬迁整治方案,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总体比例达到75%以上。(农牧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参与)

26.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以保障农产品安全。(水利局牵头,农牧局参与)

27.提高生活污染无害化处理水平。建立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整治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清理工作。到2020年,县城和建制镇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0%以上和8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鼓励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按照市政府要求,适时推动全县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再生资源利用,到2020年,县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建立含重金属废物回收机制,强化安全处置与资源再生利用。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住建局牵头,市容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8.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镇(办、中心)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牧局、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参与)

29.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我县重点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清河流域、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周边农田、村庄、河流等区域土壤环境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农田治理与修复,以及城市高风险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17年底前,完成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县环保局备案。(农牧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30.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根据三原县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镇(办、中心)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农牧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参与)

31.推进重点污染地块修复。以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稳步推进土壤污染修复。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形成环境影响与修复效果并重的修复工程监管机制,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32.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参与)

33.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2018年起,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4.加强土壤环境执法监管。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焦化、电镀、医药等行业,以及工业园区等区域。(环保局牵头,工业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参与)

35.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危废、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监测等执法装备。全县环境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保局牵头,工业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安监局、林业局、商务局参与)

(八)强化科技支撑

36.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各方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应用。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应用。(科技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工业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局、卫计委、林业局参与)

37.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我县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农牧局牵头,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工业局、卫计局、林业局参与)

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科技局牵头,农牧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工业局、卫计局、林业局参与)

38.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推动有条件的镇(办、中心)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环保局牵头,科技局、工业局、国土局、发改局、住建局、农牧局、商务局、粮食局、市场监管局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39.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环境质量辖区负责制,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科技局、工业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农牧局等参与)

40.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中、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应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办、中心)。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形成长效资金投入机制。(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工业局、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局等参与)

41.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工业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局、地税局参与)

42.开展先行区试点。结合全县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情况,鼓励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编制建设方案,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探索,建设方案经县环保、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各镇(办、中心)和相关部门可选择有条件的区域自行开展试点。(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

43.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改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局、各金融机构参与)

44.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参与)

45.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种菜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参与)

46.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镇(办、中心)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检察院、法院、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参与)

47.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发挥“环保世纪行”作用,支持各类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新闻中心、电视台、粮食局、科技局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48.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镇(办、中心)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各镇(办、中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镇(办、中心)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抓好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环保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林业局参与)

49.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镇(办、中心)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保护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科技局、工业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安监局参与)

50.落实企业责任。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企业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环保局牵头,工业局、国土局、国资办、高新区管委会参与)

51.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按照省、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要求,县政府与各镇(办、中心)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办、中心)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镇(办、中心)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保局牵头,考核办、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办、中心)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镇(办、中心)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镇(办、中心)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监察局参与)

各镇(办、中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县土壤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三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三原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分工一览表

附件1:

三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  锐   县长

副组长:宁晓春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学军   副县长

成  员:倪新刚   县政府办主任

赵  斌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程  宁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袁海社   县教育局局长

张立伟   县环保局局长

张锋利   县国土局局长

乔公昌   县农牧局局长

党德海   县发改局局长

贾新社   县住建局局长

杨方伟   县工业局局长

孙学锋   县水利局局长

孙宏伟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大智   县市容局局长

文  峰   县安监局局长

李自力   县交通局局长

马春峰   县商务局局长

王  琮   县新闻中心主任

刘向东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岳  松   县粮食局局长

李东战   县审计局局长

申  祖   县公安局副局长

韩建学   县林业局副局长

范海萍   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  原   县科技局局长

余宏健   县国资办主任

布党国   县地税局局长

王宽宏   城关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胜利   渠岸镇镇长

丁军辉   鲁桥镇镇长

张小房   独李镇镇长

韩常虹   陂西镇镇长

郭  虎   大程镇镇长

杨  萍   西阳镇镇长

李  鹏   陵前镇镇长

雷彬献   新兴镇镇长

李永良   嵯峨镇镇长

王  钊   高渠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郝建荣   安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王东辉   徐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张  华   马额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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