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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华政〔2017〕126号)

2017年12月13日 10:13来源:华安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进一步公平税赋,华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华政〔2017〕126号),其中县城区及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华政〔2017〕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随着县城城区、建制镇的建设发展变化,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进一步公平税赋,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合理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1998年9月27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2006年12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17〕45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进行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县城区

东至龙达木业公司,西至草坂村高速路口,南至红旗山隧道口(入口),北至新墘自然村;

(二)建制镇

1.丰山镇

(1)九龙江以西区域:东至九龙江,西至丰山镇与芗城区浦南镇吉洋村交界处,南至丰山镇与漳州玖依玖炸药厂交界处,北至利胜电光源厂区。

(2)九龙江以东区域:东至丰山镇下尾村华森家俱厂,西至九龙江,南至华安正兴学校,北至龙翔实业草酸厂。

2.沙建镇

(1)外区(省道208线):东沿九龙江岸线所围区域,西至省道208线以西2公里范围,南至沙建派出所,北至大坑村委会。

(2)内区(县道高沙线):东至汰口三叉路口,西至日新公路站,南北以县道高沙线两侧700米范围所围区域。

3.新圩镇:东至高乾桥头,西至华电红旗山发电厂厂房,南至华安土楼高速路口红绿灯处,北至红旗山隧道口(出口)。

4.仙都镇:东至市后村后坑自然村50号,西至先锋溪,南至仙都村上寮1-1号,北至仙都镇人民政府。

5.高安镇:东至高安村与三洋村交界处的圆盘,向西包含洋中新村一期的一排和二排、洋中新村二期的一排和二排至西洋大桥,南至高安派出所,北至龙潭加油站。

二、城镇土地等级标准划分

(一)县城区

1.一等区:东至湖滨花园,西至华电坝头,南至鹰厦线以北,北至九龙江以南。

2.二等区:

(1)南片:东至华电坝头,西至华安县卫计局大楼,南至华安县粮食储备库,北至九龙江;

(2)北片:东至龙达木业,西至华安一中,南至九龙江,北至九龙江以北100米范围内。

3.三等区:

(1)南片:东至上雪新村(不含),西至下坂铁路道口,南至温水溪桥,北至华安县粮食储备库。

(2)北片:都市景园,华安县气象局,华安大酒店,映山红花园一期。

4.四等区:

(1)温水溪桥至华电五公里闸栏处

(2)龙达木业至华安一中以北新墘自然村以南扣除二等和三等以外的区域(含映山红花园未开发的土地)。

5.五等区:华电五公里闸栏处至红旗山隧道口(含华安玉产业园)。

(二)建制镇

1.丰山镇(除利胜电光源厂区外的所有地段)、仙都镇按建制镇四等征收。

2.沙建镇、新圩镇、高安镇、利胜电光源厂区按建制镇五等征收。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县城区

一等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二等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等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四等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5元

五等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二)建制镇

四等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五等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以上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华政〔2015〕26号)同时废止。

说明:我县县城区及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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