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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13日 10:56来源:宜川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宜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川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丹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川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宜川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

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8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建设领域管理

1、加强招投标管理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招投标程序,杜绝挂靠资质现象,防止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参与投标。企业参与投标前必须到县人社局对其前三年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进行评价确认,如有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律禁止其参与建设工程投标。(住建、水务、交通、国土、经发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人社局配合)

2、规范建设领域转包和分包行为

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转包,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挂靠已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施工合同之后需要分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与实力强信誉好资质证照符合规定的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分包企业与总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不得再次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住建、水务、交通、国土、经发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配合)

3、完善建设领域项目施工手续

各乡镇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未批先建和施工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并通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坚决予以停工,补齐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涉及违法建设移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各乡镇政府、丹州街道办牵头,住建、水务、交通、国土、经发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4、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施工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制定和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加强对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和政策宣传培训。(人社部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配合)

5、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

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进场前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直接管理到农民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及时登记管理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报送农民工的身份、联系方式、劳动合同、考勤、工资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住建、水务、交通、国土、经发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配合)

三、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6、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

严格落实中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实行劳务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人社局牵头,建设单位、人民银行配合)

7、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帐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要同步设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同时,要向人社部门出具设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计量时,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中,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住建、水务、交通、国土、经发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人社、财政、人民银行配合)

8、改进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人社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的,及时通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处理,已竣工工程,不得办理验收手续,直至补缴到位为止。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变施工企业缴纳为建设单位缴纳,交通、水利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时,按照《宜川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比例,向人社部门缴纳应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0.5%,在建设工程批准开工之前缴纳剩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在工程批准开工之前按照规定比例向人社部门缴纳全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企业和总包企业在本省所承包建设项目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包企业在本省所承包建设项目一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减轻企业负担。(住建、水务、交通、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人社、财政、建设单位配合)

9、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大力推进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凡是取得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和B级,且近两年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免收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社局牵头)

10、实行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将劳动用工、工伤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人社部门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将严重拖欠工资和拒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由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报送人民银行、工商、住建和经发等部门,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人社局牵头,人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和经发局配合)

11、建立健全欠薪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

各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动态监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欠薪预警机制。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机制,与工商、税务、电力、银行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等信息,实行分类监管和重点监控,定期排查欠薪隐患企业,及时消除欠薪苗头。同时,要针对欠薪情况、特点,制定完善有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启动预案,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人社局牵头,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电力、银行等部门配合)

四、依法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12、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导致欠薪和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层层转包等源头性欠薪案件,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乡镇管辖范围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建项目中劳务纠纷引起的欠薪案件,由各乡镇进行调解处理。处理不成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人社部门要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在法定时限内快速查处。对因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劳动用工管理等劳动关系纠纷引起的欠薪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迅速作出裁决。

14、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讨薪现象。防范杜绝雇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与上级分包单位或个人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合同纠纷后,让农民工通过集体上访的形式,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及劳务承包单位或个人赔了钱后,通过给工人多打欠条,集体上访的方式多要承包费等现象发生。此类上访案件,信访、人社部门一经查实,移交公安刑侦机关严厉打击。

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欠薪案件,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和依法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人社部门。要对已受理的欠薪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15、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对因劳务纠纷和合同纠纷引发欠薪案件不得推委扯皮,并受理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16、信访部门在受理上访案件时,应作出初步调查,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转交人社部门受理;涉及未办理施工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和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层层转包等源头性欠薪案件的转交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因变更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转交建设单位和各乡镇负责处理。案件转办后信访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办结。

五、加强组织领导

17、成立宜川县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

成立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人社局、监察局、住建局负责人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公安局、经发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土局、水务局、工商局、农业局、文旅广电局、商务局、信访局、公管局、老区办、中小企业局、农税局、果业局、人行、金融办、能源协调办、旅游服务中心、电力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监察大队。

18、落实部门主体责任

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发挥劳动监察、争议仲裁调解等职能作用,做好劳动争议投诉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等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经发、住建、交通、水务、工商等部门负责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督促所批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经发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公安局负责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快速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并书面反馈查处情况,及时处置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追讨农民工工资为名追讨工程款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司法局负责协调推动相关法律宣传,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人行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折)实名制支付,引导金融机构对欠薪企业在贷款、融资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总工会负责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涉法涉诉的欠薪纠纷案件,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协助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受理审理。

其他事项由宜川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统一协调。

我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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