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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方案(附补助标准和申请步骤)

2017年12月13日 11:06来源:诏安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诏政办〔2017〕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诏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第四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3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县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为确保制度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待遇领取人死亡当月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三、申请步骤

(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乡镇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名单(含土葬人员)汇总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城居保管理中心),停止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发放。

(二)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直系家属应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诏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所有证明材料应写明死亡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2.死亡人员生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银行卡复印件,及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手续办理人(直系家属)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办理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

4.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直系家属应在三个月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再报送县城居保管理中心。县城居保管理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逾期未报送的,停止发放养老金,并不予支付丧葬补助金,同时要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遇特殊情况的,需由直系家属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经所在村(社区)和乡镇同意后,可延后支付丧葬补助金,并扣回多领部分的养老金。

(三)各乡镇应提前查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到龄可领取待遇人员,需做中断补缴或一次性补缴的应及时申报缴费,缴费到账后及时上报待遇领取手续。

四、有关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目的是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系统中的参保人员“生存认证”信息短板,杜绝死亡人员家属继续冒领社保养老金问题,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管。同时也是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死亡丧葬补助。县城居保管理中心、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核对及材料审核工作,及时支付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县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各乡镇要深入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政策,督促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上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死亡信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保参保信息,强化社保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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