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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年12月14日 10:39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4〕93号)、《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规范: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征地情形: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统一征地。

(二)保障对象:被征地时具有该村土地承包权,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户改前在册的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原农业人口)。

各村参保人员确定:该村征地时上一年度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在册原农业人口。含当年正常婚娶迁入、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士官、回乡服刑人员、合法领养迁入的人口,其他原因从外地迁入该村的,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确定保障名额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全县各行政村原有耕地面积保有数据,以我县最后一年征收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为基准。人均耕地面积,以行政村基准耕地面积除以该行政村办理参保手续时前一年该行政村原农业人口数予以确定。

三、办理程序

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被征收单位交付土地的年度内,由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科核对签署意见,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提交松阳县统一征地事务所测算参保名额,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县社保局办理参保,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被征地所在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名额分配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填报《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由所在村委会进行资格初审。

(三)村委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申请人员名单,报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科进行户籍核对(户籍迁入人员应注明迁入时间和迁入原因)。户籍核对无误后,由村委会将申请人员参保资料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参保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并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定。县国土部门核对后,将参保人员名单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人力社保局。

(五)参保手续由乡镇或村委会经办人员统一到县社保部门办理。

四、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办法

(一)2017年7月1日起,原被征地农民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0%的政府补助,调整为15500元的定额补贴。今后将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增设“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档”(简称转保档),个人不出资,政府出资额为15500元。政府出资部分用于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折算年限。

(二)政府补贴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老人”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30%补助至满15年为止。(“老人”是指在2017年6月30日前以被征地农民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享受30%政府补助,但补助未满15年的人员。)“新人”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的转保补贴,补贴直接用于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新人”是指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法定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目前为15年),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足至法定最低缴费年限。转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折算年限之和达到或超过法定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其一次性转保补贴用于往前折算缴费年限,计算至月,最多向前推至16周岁止,小于16周岁的年限不予折算,余额退还给本人。

(四)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足部分一次性补缴;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超过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超出部分金额退还本人。

(五)补缴和折算标准为丽水市公布的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8%。

(六)2017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先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保档,再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账有余额的,退还给本人。

(七)农村退伍军人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参保,又取得被征地农民保障名额的,其应享受的政府补贴按取得名额当年的标准在足额缴纳参保费用并办理政府补贴领取手续后一次性发放。

(八)被征地农民取得保障名额时已在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政府补贴给予一次性发放。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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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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