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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遂昌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

2017年12月14日 11:59来源:遂昌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战略,积极探索经济发展道路,持续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改革,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等制度创新,有效缓解了“三农”融资难题,支持了林农创业,促进了林业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林权融资创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浙江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浙信联发〔2011〕11号)、《丽水市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的重要意义

全县林地面积332万亩,森林覆盖率高达83.2%,其中,公益林面积223.65万亩,占全县林地的67.4%。同时,公益林补偿资金是广大林农稳定收益的资源。但是长期以来,公益林由于采伐和开发利用的限制,大部分无法直接以其林木或林地的价值进行抵押融资,导致大量公益林成为难以盘活的“沉睡资产”。为充分挖掘公益林资产价值,我县从2016年开始,在垵口乡创新开展了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融资业务试点,初步探索出了公益林资源变资本的有效模式。为进一步推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大力创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管理机制,对于有效盘活农村资源,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融资渠道,助推“三农”发展,加快“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更好推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要在健全完善公益林分户档案基础上,根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归属和补偿政策标准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由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利人提出申请,林业部门核发;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记载权利人、公益林面积、补偿金额、转让、质押登记等情况,是权利人享有公益林补偿收益的合法有效证明。权利人有融资需求时,可凭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在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时,林业部门凭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利人上年度公益林补偿收益的资金发放清单办理手续。

(二)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县林业局负责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管理。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或农户转让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时,需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转让)登记的,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应收账款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并报送县林业局备案。办理质押登记时,借款人需提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在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同意由金融机构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履约承诺等材料。

(三)创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方式。积极探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方式,采取直接质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农村互助担保社担保贷款、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收益权转让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是指以个人或集体拥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金融机构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20倍。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农村互助担保社担保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农村互助担保社担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在农村互助担保社各入社社员交纳的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入社社员公益林补偿收益资金可作为追加的担保基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农村互助担保社担保基金总额的10倍。借款人以持有合法农村产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和林权等)作为反担保。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林补偿金收入作为担保基金,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提供担保的贷款。借款人以持有合法农村产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和林权)作为反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20倍。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转让。是指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所有人按照一定的贴现率,将约定期限内的获取未来补偿收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一次性付给转让资金;约定转让期满后,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所有人收回收益权,也可继续转让。

(四)促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特点和质押贷款相关规定,制定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办法、操作流程,积极推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要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将公益林质押贷款业务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运用有效结合,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五)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处置机制。积极创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流转机制,对于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质押贷款的,根据收益权人的履约承诺,县林业局、财政局协助金融机构划转公益林补偿金,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处置;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变更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开户账户。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收储平台、风险补偿金政策等方式拓宽质押物处置渠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林业金融改革,切实加强对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林业、财政与金融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大胆探索,积极作为,通过试点迈开步子、趟出路子,发挥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选好试点的金融机构、乡镇(村),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以点带面稳步推开,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方向,着力创新。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维护林区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研究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优惠利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机制等政策措施。力求在观念上、体制上、机制上再创新。对符合中央、省财政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

(三)深入总结,加强宣传。要及时跟踪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知晓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氛围。要宣传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作用、意义,为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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