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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18日 10:21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着重解决实体产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努力实现全市经济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励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的原则,通过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行政服务,广泛组织各类金融资源,解决融资难方法不多、多元融资渠道利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以转型升级、新兴、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为服务重点,逐步形成以破解企业融资难为中心,金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融资渠道更加畅通、政府服务更加贴近企业的工作体系,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质量更高的金融服务。

二、突出重点,确保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出实效

(一)合理保持信贷总量增长,确保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匹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内涵,促进货币信贷与我市社会融资总量平稳增长,与经济转型发展要求相适应。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盘活现有信贷存量,腾出信贷规模,放大银行信用,引入市外资金,增加我市实体经济信贷投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精准对接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制定精准度高、因企而异的信贷投放措施,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效性。重点要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涉农等领域的信贷投入力度,力争2017年底上述三类贷款增速高于宁波平均水平,2017年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占比68%,其中工业制造业达33%。至2020年末,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占比72%,其中工业制造业达37%。(牵头单位:人行余姚支行、银监余姚办事处、市金融办)

(二)积极推动“政银保”合作模式,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健全银行、保险、政府三方风险共担机制,破解融资难、担保难、融资贵等问题。推广做好“公司(创业者)+银行+保险公司”三位一体的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到2020年力争贷款总额累计达30亿元,其中2017年累计达到5亿元。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贷款风险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保险机构当年实际承保贷款金额高于上年的部分,给予1.5%以内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林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余姚支行、银监余姚办事处)

(三)努力化解银行不良贷款,盘活信贷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和核销工作,力争2017年底我市不良贷款实现“双降”,2020年不良率控制在2.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在呆账计提、不良划转、审批核销等方面的支持,综合采用多种方式批量处理不良贷款。完善政府牵头、企业自救和银行帮扶有机结合的协同工作机制,通过多方式收购、重组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度。加强企业破产、执行等程序与不良资产核销的衔接,为银行提高债权受偿率、加快不良资产核销提供便利。(牵头单位:银监余姚办事处、人行余姚支行、帮扶办、市法院)

(四)做大做精转贷基金,增强融资性担保增信效用。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的融资担保体系,将政府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扩大到4亿元,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导向作用。培育发展民间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全担保体系,加大政策扶持。积极推进风险共担的银担合作机制建设,持续拓展合作银行,以小微企业为支持对象,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合理设定准入门槛,不得单方面随意终止合作。扩大政府转贷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利用政府性转贷基金进行转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止企业利用政府性转贷基金转贷,更不能以此作为评价风险企业的标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国资公司、市财政局、市国资局、银监余姚办事处)

(五)加大保险直接投资力度,夯实保险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基础。通过保险私募基金、股债结合、优先股、资产支持计划等,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至2020年,力争保险直投累计达100亿元。同时,以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为契机,推动实施“保险+产业”战略,打造保险全产业链,营造保险服务实体经济新生态,力争保险收入年增长率维持在15%左右。加大保险对“中国制造2025”余姚行动的产业支撑,鼓励开发智能制造产品研发、小微企业专利科技、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安全生产、国内贸易、环境污染等专属保险产品。探索在社会管理、公共领域等方面的保险服务创新。探索在健康医疗、长期护理、农村农业等民生实事领域的保险创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林局、各保险公司)

(六)鼓励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有效解决企业资金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纳入拟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挂牌上市。强化分类服务和协调对接,实行一对一保姆式跟踪服务,力争解决问题,加快推进进程,全力落实扶持政策,推动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鼓励成长型企业在“新三板”、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到2020年底,力争我市上市公司家数累计达到15家,新三板挂牌企业累计达到20家,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数累计达到120家。积极支持优质企业和国有投资公司扩大各类债务融资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私募债及各类创新融资工具解决资金需求。扎实推进政府产业基金等项目,放大财政资金效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产业项目,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降低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保障

(一)建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宁波关于加快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作、金融机构跟进的互动工作机制和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间的无缝对接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合理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适度提高小微企业、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建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监管政策引导机制和信贷效果评估机制。

(二)完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的评价奖励办法,调整政府对金融服务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将制造业贷款情况、银担合作情况、不良化解等纳入考评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合作的重要指标,提高其科学性、引导性和延续性,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三)健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监管机制。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功能,实行信息共享,推进监管协调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金融机构要搞好融资资金流向监测,坚决抑制融资资金和社会资本脱实向虚现象,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膨胀和自我循环。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建立金融风险处置预案。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全面监测及有效监管,促进其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发展民间金融服务组织,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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