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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19日 10:46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8号),加强对“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的金融服务,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差异化信贷政策

积极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在信贷政策上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炼油、化工等传统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对传统行业中有订单、有品牌、有效益、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对外经贸企业、特别是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继续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应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加快培育对外开发新势力、新优势;对无市场无前途的“僵尸企业”,要逐户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的信贷退出,除依法实施破产、重整和清算外,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落实《滨州市逃废银行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银行信贷资产权益,防止企业在重组改造中悬空逃废银行债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

贷款余额(贸易型企业授信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客户,以及界定额度以下的风险客户,要全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对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风险的,可由银行业协会提报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继续做好异地授信业务监测统计、授信移交、三方报备等基础性工作,通过银行业协会对扰乱当地金融市场、不遵守异地授信管理和大额授信联合管理的银行,采取有效的行业自律和惩戒措施,保持工业企业运行稳定。(责任单位:滨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银行业协会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高信贷资金传导效率

支持银行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进一步清理不规范收费,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违规收费、乱收费、价实不符收费的督查和整纠,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的一切不合规收费。对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行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确保“七不准、四公开”执行到位。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责任单位:滨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四、保持财政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继续落实好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益职能,引导县(区)成立大型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构建滨州市再担保体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合作银行等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损失。对诚实守信、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融资放大倍数等措施给予有力支持。加大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探索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市科技局)

五、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

统筹运用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财政性担保机构、土地托管交易平台等多种增信渠道,帮助素质好但暂时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度过续贷难关。切实发挥市县两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使用额度、周转期限、资金成本等,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探索建立引进专业资金过桥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服务,降低过桥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多样化手段,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因先还后贷而发生的高息“过桥”融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滨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六、完善不动产融资相关服务

对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民间融资、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抵押融资业务,需要办理土地、房产等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高效办理有关事项。因融资等原因,需要将划拨土地改为出让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国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实际,在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抵(质)押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

七、大力发展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动产、权益抵(质)押登记平台。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解决动产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发挥股权、农村产权、海洋产权、能源环境等交易市场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鼓励发展以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

八、加快推进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为企业直接融资奠定扎实基础。本着从宽灵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依法完善土地、房屋、规划等手续,最大限度地减免相关收费,并酌情对企业改制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

九、不断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全面落实各级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奖补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给予补贴或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贷款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对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各种产业投资基金,要切实加强管理,完善激励机制,搞好项目对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进一步加大与保险机构的对接力度,引导保险资金以债券、股权、基金等模式,支持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新型城镇化等项目建设,争取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在滨州落地。支持发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保险协会)

十、优化政府平台融资

允许政府融资平台在依法合规、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承接各类政策性贷款或发行各类债券,探索开展股权投资或为其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固定资产收储与处置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

十一、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制定企业并购重组计划,重点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推动绩差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注入优良资产、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重组。积极利用优先股、并购贷款、并购基金、可转债、永续债等融资手段,丰富并购方式,拓宽并购资金来源。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对接省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积极稳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财税、职工安置等政策,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并购成本,定向精准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滨州银监分局)

十二、加强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建设

积极配合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更好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效应,有效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用资金来源,为企业融资提供优惠和便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济转型发展的客观需求,逐步调整客户准入、评级、授信等信贷标准,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提高实体企业信贷融资可得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细化、操作性强的尽职免责制度。对于非因银行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不良的小微企业、“三农”及创新类贷款,应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

十三、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上级行争取不良贷款核销规模指标,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做到应核尽核或规范转让。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加快滨州市资产管理公司组建运营,充分发挥其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功能作用。探索通过设立合资合作基金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采取灵活有效形式,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积极争取地方法人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资格。切实降低抵债资产变现成本,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收回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税局)

十四、培育诚信守法金融文化

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企业或个人的惩戒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等实施联合惩戒的系列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和媒体曝光工作。探索建立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深入贯彻《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院、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银行业协会)

十五、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预警,落实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健全政银企合作机制,明确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流程和措施。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滨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十六、探索破解企业“担保圈”风险

全面摸排企业担保情况,坚持事前预防,实施动态监测,对重大担保圈(链)、关键节点企业实行“一圈一策”、“一企一策”,有序开展“破圈断链”工作,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替代方式,逐步降低企业担保贷款占比,实现大圈化小、长链缩短,有效拆分担保圈(链),防止发生连锁反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滨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十七、建立金融案件处置绿色通道

协调法院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一站式通道”,实行审限内提速,解决“送达难”问题。统一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推行金融案件审判程序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作用,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协调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2014年以来立案的金融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尽快扭转金融案件处置周期长、受偿率低、执行难的局面,为化解金融风险、盘活信贷存量、促进实体经济平稳运行和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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