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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20日 10:46来源:襄城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襄城县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试行)》(许政办〔2017〕30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7〕39号)有关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金融撬动、产业支撑、风险可控”的原则,持续提升金融扶贫服务效能,积极促进政、银、企、担保、保险合作对接,引导信贷资金向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带贫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使用

第一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试行)》(许政办〔2017〕30号)的要求,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脱贫攻坚的需要,注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进行专户管理。

第二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三条 鼓励合作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

第四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自《合作协议》签订后,由县财政直接(或分批)拨付至合作担保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对合作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扶贫贷款风险补偿。

第五条 当借款主体出现借款逾期,县政府按照与合作金融、担保机构的约定履行相应风险补偿责任,由合作担保机构根据合作银行出具的《履行补偿责任通知书》,从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帐户,并向政府出具《资金扣划函》,按比例承担风险。

第六条 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区域内扶贫贷款代偿率超过7%的行政村暂停发放扶贫贷款业务,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贷款损失进行法律追偿,直至新的风险防控机制出台后,再恢复担保、贷款业务,确保风险整体可控。

第七条 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退还县级补偿资金财政专户。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合作各方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金融办、扶贫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条 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实行定期对账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合作金融机构以公函形式将风险基金专户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发送至县财政局。

第十条 若合作期满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合作担保机构收到合作银行出具的本业务模式下所有担保业务《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后,将风险基金扣除相应补偿支出和追偿费用后的余额,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建立“三位一体”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要分比例承担信贷风险,政府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风险比例为50%,担保机构承担风险比例为4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比例为10%。

县扶贫办要配合金融机构对贷款的主体资格进行前置审核,做好协调服务,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章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上级主管机构的要求,结合金融精准扶贫政策制定操作流程。带贫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合作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建立“政府主导、人行牵头”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信息采集指导小组,指导推动信息采集工作。各乡镇、村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程参与信息采集工作。人行襄城县支行要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由人行襄城县支行牵头,县政府金融办、县扶贫办、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及各相关金融机构配合,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信息采集指标和评定标准,制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信用户”占比达到70%以上的行政村可评定为“信用村”,“信用村”占比达到65%以上的乡镇可评为“信用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于9月15日完成,各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将采集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报送至人行襄城县支行。(联系人:张晓 联系电话:3590817、13598956626,邮箱:wgxnews@sina.com)

第十四条 金融扶贫贷款发放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在金融部门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

(2)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农户。

2.对带贫企业贷款的基本要求:

(1)具有规模化经营能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发展前景。

(2)能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禀赋,贷款用于符合县域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属地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4)在县级组织开展的(纳税)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的诚信(纳税)企业。

第十五条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金额设定。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金额每户不超过5万元(含)。

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按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测算。

规模以上带贫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额度按存量贷款余额计算。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管理流程随贷随还。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元以内),县农商行(农信社)、县农业银行、县邮储银行等银行机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利息由县财政部门全额补贴。对符合带贫标准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县农商行(农信社)、县农业银行、县邮储银行等银行机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县财政按照每年2%贴息。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资金需求,贷款利率按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凡享受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借款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第十八条 担保费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元以内)免收担保费,县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每年1.5%的担保费率给予补助;对符合带贫标准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按照每年1%的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县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申请途径。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申请途径主要为: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向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推荐。

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后按自身规定流程运行,对符合办贷条件的项目积极推进实施。

第二十条 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申请途径比照贫困户贷款申请途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核。合作金融机构对推荐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提出贷款受理意见,并协同担保机构入户调查。

第二十二条 贷款担保。合作担保机构按照内部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提出担保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主体、合作担保机构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备案。合作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合作担保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贷款结清。合作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就上月已到期足额清偿的贷款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三章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积极落实带贫要求,确保实现带贫效果。

带贫标准: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实现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年脱贫标准(原则上带贫企业不低于10户,专业合作社不低于5户)。带贫方式:采取进厂务工、合作经营、投资收益、订单农业等多种方式,实现带贫效果。

第二十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资金由带贫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经营的形式集中使用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投入的资金,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贫困户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确保贫困户脱贫。未获得贷款资格的贫困户,由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其签订带贫协议,确保贫困户脱贫;符合带贫标准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享受政府利息、担保费补贴。

扶贫贷款资金由县政府金融办、县扶贫办、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产生效益、归还有保障,同时监督带贫协议的履行等,发现违规问题严厉处置,追回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劳动用工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用工价格按当地标准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农业保险公司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等项目办理保险,保费由县财政支付或按农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精准扶贫贷款利息按季(月)由农户、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先行垫付,逐级审核上报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户。

第三十一条 带贫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坚持“宽授信、宽启用、严管理、严惩戒”原则。合作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农业经营主体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本地发展、没有用在全县主导产业相关项目上,或有涉嫌挪用贷款资金倾向及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时,应及时预警,合作金融机构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农业经营主体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机构组织清收。

第三十二条 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脱贫工作目标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 带贫工作必须达到长期效果,要求“带得动、扶得住、可持续”。贫困户农业综合补贴、低保收入、土地收益、合作经营收益和务工收入的总和要大于县定脱贫目标。

鼓励贫困户在本村带贫企业中务工,从事力所能及的种植和养殖等务工服务,取得相应报酬。

第三十四条 在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中,对绩效突出的相关部门、合作机构、带贫企业及个人,由县扶贫办报县政府审批后给予奖励。

第五章 强化组织明确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县政府金融办充分发挥协调服务职能,负责制定和完善金融精准扶贫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县扶贫办负责金融信贷精准到村户、精准到项目、精准到企业,做好项目的前期筛选、推荐和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利息补贴、担保费补贴、保险费补贴等相关材料,做好贷款贴息、担保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

各合作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金5—10倍的额度放大,对有贷款意向和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扶尽扶、应贷尽贷,鼓励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支农再贷款降低扶贫贷款成本。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对扶贫贷款形成的不良,严格落实尽职免责的工作要求,提高容忍度,进一步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担保机构以最优惠的费率,为贫困户参与的专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就业的企业给予担保支持。

保险机构负责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简化审批和赔付流程,为贫困户、带贫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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