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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精准扶贫政策保障实施方案(修订)》(附低保、五保保障标准)

2018年01月03日 11:02来源:张湾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精准扶贫决策部署,湖北张湾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张湾区精准扶贫政策保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其中,入住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现行保障标准为9600/年,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现行保障标准为6000元/年,农村散养孤儿现行保障标准为14400元/年。农村低保,现行保障标准为4500元/年(375元/月)。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湾区精准扶贫政策保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7〕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张湾区精准扶贫政策保障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区九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张湾区精准扶贫政策保障实施方案(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精准扶贫决策部署,强化社会救助,切实保障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生活,结合全区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脱贫”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统筹推进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与精准扶贫兜底保障的无缝衔接,通过对符合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对不符合农村五保和低保条件的年老体弱、重度残疾、重病患者等特殊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保障对象

(一)社会救助优先保障

凡纳入全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农村五保、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社会救助,其救助标准按省市区政策执行。

1.农村五保。对农村“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散养孤儿保障。其中,入住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现行保障标准为9600/年,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现行保障标准为6000元/年,农村散养孤儿现行保障标准为14400元/年。

2.农村低保。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现行保障标准为4500元/年(375元/月),实行“按标施保、差额补助”。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由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按月增发补助资金。

3.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按省、市政策和我区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二)精准扶贫兜底保障

凡纳入全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农村五保和散养孤儿、农村低保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区政府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对象,按照各项政策性收入不低于4500元/年、375元/月的标准给予兜底保障,年度内死亡的计算到死亡的当月。

1.年老体弱兜底保障对象。对年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失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半失能(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老人,按照4500元/年、375元/月标准(含已享受养老金、高龄补贴等政策保障收入)给予精准扶贫兜底保障。

2.重度残疾兜底保障对象。对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含重度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按照4500元/年、375元/月标准(含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金、高龄补贴等政策保障收入),给予精准扶贫兜底保障。

3.重病患者兜底保障对象。对因重大疾病正在治疗期或重度慢性病长期治疗期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4500元/年、375元/月标准(含已享受养老金、高龄补贴等政策保障收入),给予精准扶贫兜底保障。

对上述三类兜底保障对象同时符合年老体弱或重度残疾或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按其中一类兜底保障对象认定,不重复享受兜底保障政策。

三、审核审批

(一)社会救助对象审批

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十堰市关于规范城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张湾区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程序执行。

(二)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对象审批

区政府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对象每半年集中审核审批一次,其中,上半年集中审核审批时间为本年度6月份,下半年集中审核审批时间为本年度12月份。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为: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拟享受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对象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报《张湾区精准扶贫兜底保障申请表》,提交拟享受对象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病历等相关材料。

2.村级筛查。各村委会在集中审核审批当月,对所有申请兜底保障对象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甄别,并在组织开展100%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筛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拟纳入兜底保障对象。

3.乡镇审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集中审核审批当月,通过甄别审查病残证明、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各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是否符合兜底保障条件进行逐个核实。其中,对经过审核认定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公告公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经过审核认定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加盖行政印章后反馈至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会同村委会予以核查,经核查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确实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著审核意见,于集中审核审批当月10日前汇总上报区民政局,汇总后呈报区政府审批。

5.审批发放。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由各村委会对兜底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进行长期公示。

四、组织保障

1.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社保局)、卫计局、审计局、扶贫办、残联、老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精准扶贫兜底保障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全区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进行集中会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精准扶贫兜底保障组织落实工作。

2.职责分工。区民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区精准扶贫兜底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兜底保障的监察、监督工作;区扶贫办负责兜底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区人社局(社保局)负责兜底保障对象享受养老金情况的核定工作;区卫计局负责兜底保障对象重大疾病或重度慢性病的认定工作;区残联负责兜底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以及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认定工作;区老龄办负责兜底保障对象享受老龄补贴的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会同所辖村委会负责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对象申请受理、排查甄别、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审核申报等工作。

3.资金保障。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从区财政社会救助专户资金中列支。区政府精准扶贫兜底保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建立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区直相关部门、各驻村工作队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切实增强精准扶贫兜底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督查问责。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精准扶贫兜底保障错保、骗保、“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对监督检查和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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