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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01月08日 11:21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兴化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结合我市特点,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确保实现与全面小康相适宜的环境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面积均达到省统一要求。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全面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监测

(一)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度

根据国家和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2017年上半年根据泰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卫计委、水务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建工局、公安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安监局、粮食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工业地块土壤污染调查

针对我市电镀、化工、石油加工、农药、铅酸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医药、制革、冶炼、焦化等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其中,针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参考近年关停重污染企业的清单,将其作为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重点,全面掌握遗留地块的分布情况、使用现状、周边环境状况等信息,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经信委等参与)

(三)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加密调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市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委等参与)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市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四)建设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要求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完成我市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粮(油)主产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主要果蔬菜种植基地、主要畜禽养殖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固废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重点信访区域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逐步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设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业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五)形成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

在省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我市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一次例行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铬、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根据我市区域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国土局等参与)

(六)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充分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发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大数据服务功能。不断拓宽数据获取渠道,重视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增强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住建局、规划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坚决防范新增土壤污染

(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构建“一片八廊十一节点”的生态安全格局。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根据《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泰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开展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行动,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住建局、城管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项目准入,严禁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高污染企业转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市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九)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泰州市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推广降解膜使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国土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十)加强重要流域沿岸等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依法严查向淮河流域沿岸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的保护和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发改委、水务局、住建局等参与)

三、加大现有污染源管理力度

(十一)加强工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

主要针对铬、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梳理排放相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工业园区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恶化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十二)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各类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局、经信委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经信委、环保局负责)

(十三)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循环利用企业直接融资和信贷支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简化相关审批程序试点。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不再审批新、扩、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加强医疗废弃物污染防治,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100%。2017年起,在戴南镇开展污水与污泥协同治理试点。(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国税局、城管局等参与)

(十四)强化电镀等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推行电镀、铅酸蓄电池、钢丝绳、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涉重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控制满足省考核要求。(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重金属重点防控区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定期监督和公告制度,加密水质断面、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督性监测以及执法检查频次,并分期分批实施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及设备运转状况在线监控。(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负责)

(十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开展化学农药使用零增长和化肥使用减量行动,到2020年化肥施用总量较2015年削减5%。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控体系建设,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自2017年起,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开展试点,到2020年,全市推广。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面积占比达80%以上。(市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供销社等参与)

(十六)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试点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市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参与)

(十七)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开展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产品质量可追溯监管,鼓励兽用抗生素替代品的研发、生产和应用,组织开展兽用抗生素的专业整治,提高养殖场安全用药意识和水平;推广低氮、低磷和低矿物质饲料产品,鼓励使用微生态制剂等新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促进畜禽粪便中不良物质减量排放,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报检和监测,严格控制饲料中总砷含量和铜、锌用量。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在有条件的乡镇积极推进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试点工作。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市林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十八)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

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农产品主产区、永久“菜篮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十九)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的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2017年起,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试点工作,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户三包、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对其进行规范化封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鼓励社会环境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建工局等参与)

四、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

(二十)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业企业周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小麦、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二十一)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污染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林地园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里下河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果园、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二十三)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抄送市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备案。(市国土局、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住建局等参与)

(二十四)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五)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市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8年上半年,制定完成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负责)

(二十六)严格用地准入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二十七)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等参与)

(二十八)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明确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工程、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力争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报泰州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国土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等参与)

(三十)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建工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市环保部门要按上级要求适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定期向泰州市环保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七、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执法

(三十二)推进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结合国家和省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研究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落实措施。及时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配合开展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研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即将修订的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督促指导相关方执行使用好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十三)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铬、铅、镉、汞、砷、钒、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畜禽集中养殖区,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城市建成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果园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四)提高土壤环境执法能力

推动落实《兴化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通过“定区域、定任务、定职责”,健全市、乡镇(街道、开发区)、村三级环保执法网格化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构建全面覆盖的网格化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按标准和需求科学地确定不同层级、不同类型执法队伍编制数量,重点增加基层执法机构、重点乡镇(街道)、开发区的环境监管人员。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省环保主管部门每2年1轮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编委办、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等参与)

将土壤污染应急处理处置纳入现有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总结梳理已有土壤污染事件处理处置相关经验,加强土壤污染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公安局、安监局等参与)

(三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设立联席会商机制、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强化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参与)

(三十六)开展重污染遗留地块专项整治

组织制定各类化工、涉重企业遗留地块排查及土壤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确定重污染遗留工业地块名单。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针对高风险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责任主体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要求责任主体采取修复治理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住建局等参与)

八、提升科学治土水平

(三十七)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强化科技对土壤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市级科技计划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相关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技术转化与应用,推广适应我市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三十八)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从健全激励机制入手,吸引省内外土壤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到我市工作,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建立市级土壤环境保护领域的专家库,发挥专家的决策支持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受污染农用地和工业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四十)大力发展治理与修复产业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扶持治理与修复环保产业发展,推进先进适用的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检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建工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九、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四十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逐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治理与修复、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工作。整合市级现有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市级工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国税局、供销社等参与)

(四十二)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人行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等参与)

(四十三)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做好全市高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企业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推进石油化工、电镀、铅酸蓄电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可以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环保局、人行牵头,市经信委、人保财险等参与)

(四十四)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监督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管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市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法院、检察院牵头,市民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四十五)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向社会公布我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完善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环境宣传网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文广新局、城管局、规划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与目标考核

(四十六)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全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泰州市政府备案,明确污染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7至2020年,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等参与)

(四十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市环保主管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积极参与周边地区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加强城市间互动合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农业局、农机局、林牧业局、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局、水务局、科技局等参与)

(四十八)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经信委等参与)

(四十九)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环保局等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制定并实施好年度计划,切实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为把兴化市建设成为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系统健康、资源集约利用和环境管理有序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打下坚实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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