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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实施方案

2018年01月12日 09:09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8年义乌市人民政府发布《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实施方案》,表示义乌将对现有的确实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措施予以盘活和处置,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发挥应有效应,使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摄图网

“盘活”是指房源的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只对用途作临时调整。义乌将结合现有的准入标准及保障覆盖水平,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滞租、空置已经超过1年的政府投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报批后调整为以下用途(房源仍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使用):棚改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治理、扶贫搬迁、防灾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人才引进等临时过渡房或周转用房;整体出租给学校、医院、环卫、公交等企事业单位;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公开出租。

“处置”是指通过停建、拆除、转让等形式,房源不再是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主要是指以下两类房源:长期停建(未完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宜继续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

也就是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没有需求的长期停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不再继续建设,另行规划合理处置;因资金、需求不足等因素尚未完成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含购买、长期租赁等)计划,可因地制宜缩减规模或停止执行。政府购买社会房源以及由政府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早期筹集的廉租住房等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中,部分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已鉴定为危房等不适宜继续居住或因户型结构差、周边配套不全等原因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的房源,可不再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依法依规处置;棚改区改造区域内被征收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再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依征收方案处置。

附原文内容: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充分利用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和处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改善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新型城市化的战略部署,着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项制度,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落实到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发挥应有效应;对确实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措施予以盘活和处置。

二、基本原则

1.盘活是指房源的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只对用途作临时调整。在借鉴杭州等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现有的准入标准及保障覆盖水平,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滞租,空置已经超过1年的政府投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报批后,可调整为以下用途,房源仍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使用。

(1)棚改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治理、扶贫搬迁、防灾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人才引进等临时过渡房或周转用房;

(2)可整体出租给学校、医院、环卫、公交等企事业单位;

(3)也可在有需求前,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公开出租。

2.处置是指通过停建、拆除、转让等形式,房源不再是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或灭失,不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且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不适宜继续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报批后处置,不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

(1)长期停建(未完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没有需求的长期停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不再继续建设,另行规划合理处置;因资金、需求不足等因素尚未完成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含购买、长期租赁等)计划,可因地制宜缩减规模或停止执行。

(2)不适宜继续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购买社会房源以及由政府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早期筹集的廉租住房等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中,部分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已鉴定为危房等不适宜继续居住或因户型结构差、周边配套不全等原因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的房源,可不再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依法依规处置;棚改区改造区域内被征收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再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依征收方案处置。

三、工作程序

在预留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需求和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不流失的前提下,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处置和盘活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分类处置和盘活,将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效益最大化。

公共租赁住房临时改变用途,需签署合同明确使用单位、用途、时限等有关事项。项目处置后原已安排的中央和省级各类补助资金按规定进行调剂使用或收回,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盘活或处置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四、后续管理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分配和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2.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通过加快公共数据和信息系统整合,简化申请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审查时限,加快审核速度等举措,开展日常业务受理服务工作,更好地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全过程优质高效服务。

3.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违规骗取住房保障待遇、恶意拖欠租金、不符合保障条件又拒不退出的家庭,应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使其在行政审批、就业、金融信贷等领域受限,且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4.加强租金收缴和退出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依托司法手段和诚信领域奖惩机制,加大租金拖欠行为的催交力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拖欠率应控制在10%以下。制定租金减免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实施租金减免。要通畅公共租赁住房进出渠道,研究制定差别化租金和公共租赁住房弹性退出机制。

5.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探索成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向社会购买后期管理服务,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退出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合同履约监督、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等运营工作。加强各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打造运动健身休闲广场、文化活动室,确保住户住得舒心。

6.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核定和产权登记,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使用和处置的具体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建立已盘活或处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台账;发改、财政部门对原已安排的中央和省级各类补助资金按规定进行调剂使用或收回,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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