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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兴市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1月15日 10:24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泰兴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兴市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交运局、农委、环保局、沿江办、物价局、供电公司:

《泰兴市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泰兴市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省、市“263”专项行动相关精神,有效落实《泰兴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促进我市清洁能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能源〔2016〕1540号)和泰州市发改委等七部门《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泰州市推动电能替代工作实施行动方案的通知》(泰发改发〔2017〕310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精神,紧紧抓住国家推动新能源消费革命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时机,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为重点,稳步推进电能替代,构建形成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方式,提升地区生产电气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泰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发展。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农业生产、企业节能、民用建筑等领域能源消费结构和用能需求特征,因地制宜、有序引导、稳步推进电能替代工作。

坚持政策引导。以“煤改电”为核心,及时落实工业锅炉整治、粮食烘干技改、充电设施建设、岸电建设等项目扶持资金和政策,强化激励机制。

坚持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力量积极参与电能替代工作,探索形成多方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模式。

三、重点任务

(一)交通运输领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要求,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等措施,控制我市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至2019年,长江沿线主要港口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比列达省定目标,推进港口靠岸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所有通用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网络,至2020年,车桩比例力争达到1:1。(责任单位:沿江办、交通局)

(二)工业生产领域。在金属冶炼等行业加快电热隧道炉、红外加热炉等高效电窑炉技术。结合企业需求有效推进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电能替代工作。在工业生产设计的物料传输、装卸等环节,推广使用电驱动皮带传输、电驱动吊机等设备,提升相关装备电气化程度。(责任单位:经信委)

(三)民用建筑领域。对在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有采暖需求的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鼓励推进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和电蓄冷等技术应用。鼓励昼夜负荷差异大的建筑(建筑群)采用蓄热式电锅炉、蓄冷空调等蓄冷蓄热技术,充分利用夜间富裕电力,削峰填谷。鼓励建设地源(水源、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责任单位:住建局)

(四)农业生产领域。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节水灌溉推广等工作,加大泵站建设工程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节水灌溉等方面的推进力度,至2020年,力争全面实现农业节水灌溉。以淘汰燃煤燃油等高污染烘干设施为目标,推广空气源热泵粮食电烘干技术,打造一批电气化农业示范基地。至2020年,粮食电烘干能力达到全年粮食总产量的50%,有效提升农业电气化水平。(责任单位:农委)

(五)居民生活领域。提高住宅建筑的配电标准,在集中居住小区试点采用蓄热电锅炉、地源热泵等技术集中供暖。进一步促进城镇居民和农村地区热泵热水器、热泵辅热或电辅热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应用。(责任单位:住建局)

(六)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适度发展气电,清洁高效发展煤电。到2020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大幅提高,形成各类能源有效互补的低碳绿色能源供应体系。结合峰谷分时电价策略,推广应用蓄热式电锅炉、蓄冰制冷空调等储能装置,提高系统调峰调频能力,更多消纳可再生能源。(责任单位:发改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结合“263”专项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有效推动交通运输、工业生产、民用建筑、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等领域的电能替代工作。

(二)注重规划统筹。各部门应将电能替代纳入当地能源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工业高效清洁环保锅炉、余热余压余气循环利用等多种能源供应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中充分考虑电能替代发展,为电能替代项目的建设提供支持。

(三)加大财税支持。支持电能替代项目单位通过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能效项目信贷和采用PPP模式等方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四)严格环保准入。加大对燃煤(油)锅炉、窑炉、自备燃煤电厂、港口船舶燃油等排放物的执法监管力度。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五)推进市场建设。可按规定优先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优先支持电能替代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按照有关政策及时落实调峰服务的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空调相关补偿和激励。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大力推广具备移峰填谷的电能替代设备,促进电力供需平衡。

(六)加强电网建设。强化电网基础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提高电网可靠性和安全性,提升电能替代项目的接纳能力和供电保障能力。优化配电网建设流程,明确实施细则和建设周期,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机制,按照客户需求提前做好布点布线和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

(七)发挥示范引领。整合技术资金资源优势,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组织开展电能替代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经济效益好、推广效果佳”的典型示范项目,探索一批业态融合、理念先进、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开展集中能源站示范项目建设和公共建筑绿色示范项目建设。及时开展示范性项目和成果展示,有效推广复制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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