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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01月18日 16:50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江华瑶族自治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摸清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底子,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及隐患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定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县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委、县卫生计生委等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乡镇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分类、分级、分区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科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委、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

(一)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卤代烃等有机污染物。(县环保局牵头,县经科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委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网格化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2017年内要建立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联络室,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等参与)

(三)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县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每5年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县环保局牵头,县经科委、县财政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耕地为重点,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相应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工作。(县农业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2018年底前,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负增长行动,倡导不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委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责令退出。(县环保局、县发改委牵头,县科经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委、县国资委参与)

(三)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粮食的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县商粮局、县农业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土壤环境风险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三)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已经制定的规划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参与)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荒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严格落实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县发改委牵头,县科经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七、强化污染源监管,遏制土壤污染

(一)强化工矿污染控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县科经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措施,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科经委、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县科经委牵头,县发改委参与)

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全面开展尾矿、冶炼渣、砷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县发改委牵头,县科经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参与)

(二)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实行节水、控肥、控药,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县农业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断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建设,到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完善建设覆盖面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县农业委牵头,县畜牧局主抓,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灌溉水无法达标或存在较明显环境风险的地区,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水利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委参与)

(三)减少生活污染。推进垃圾分类,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科经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二)制定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环境社会敏感性高、环境质量改善效益明显、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江华瑶族自治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建立项目库,有步骤、有计划分年度实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委等参与)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重点在耕地重金属中轻度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委、县环保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九、加强实用技术推广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到2020年,完成1至3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防治实用、适用技术。(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委等参与)

十、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明确责任分工。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各乡镇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县发改委牵头,县科经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参与)

(二).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对各乡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计局等配合。)

(三).开展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开展宣传,结合普法工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广电台、县教育局等参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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