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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18年01月19日 16:44来源:太湖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确定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县范围内,自《办法》发布后经政府批准征用承包耕地,且在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相关手续的,不包括山地、林地和水面等。

2、承包耕地被全部征用或部分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

(1)被征地程度以各户法定的耕地承包面积为基数,减去实际被征用的承包耕地面积。

(2)承包耕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在册农业人口为单位计算平均值;如村民小组承包耕地被征用后,未调整耕地的,以家庭在册农业人口为单位计算平均值。

3、必须是被征地所在村组的在册农业人口。

(1)在册农业人口的确认:被征地时是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且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含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合法婚生人员、合法收养人员、现役军人、回原籍未安置的士官(不含军官)、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校学生、劳改劳教刑满释放回原籍的人员。挂靠户口的和婚出人员户口已迁出的不能确认为在册农业人口。

(2)婚出人员户口未迁出且在本村民小组仍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视为在册农业人口,但在对方已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3)对是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且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但违反计划生育的婚生人员,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方可申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4)被征地时是在册农业人口,后转为非农业人口但仍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4、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二)本县范围内《办法》发布前2007年11月6日后耕地已全部被征用或征地后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四)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原始资料(以下称原始资料),包括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征地协议或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书等。因提供虚假原始资料而造成参保资格不能认定的后果,责任由提供资料的当事人自负。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证明是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原始资料;

2、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3、到村委会填报“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政府、城乡居保局各存一份)。

(二)村委会根据各户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表”和原始资料,进行初审。组织召开村民小组全体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参保家庭成员名单。

(三)村委会负责填写“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并附被征用耕地相关证明文件和原始资料,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张榜公示七日后,再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农经、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站、所(分局)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复查和审核。

(四)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委、公安局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审核确认。

(五)审核确认后,由县人社局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六)县人社局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对申报的对象进行批复,县城乡居保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七)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

1、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本着自愿的原则,按《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归集,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向县城乡居保局申报并一次性缴纳,逾期不再办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超过1年,个人缴费部分减少300元,个人递减额以不超过应缴额的50%为限。个人缴费的本金和利息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村委会在归集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时,应当填写“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花名册”一式两份,开具“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并将保费缴存到县城乡居保局在银行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金专户,同时将缴费花名册报县城乡居保局审核确定。

3、县城乡居保局根据村委会上缴的“银行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进帐单”和上报的收款收据、缴费花名册,在《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相应的栏目登记缴费时间、金额和领取标准。

(八)《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经县城乡居保局填写和签章后,由各村委会统一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三、申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办理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申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先由个人申请,填写《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2、村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并统一组织上报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3、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后报县人社局。

4、县人社局每月进行审批。

5、县城乡居保局将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传递给发放银行,发放银行根据人员名单打印养老金存折。养老金发放存折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统一组织发放。享受待遇条件和标准按《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必须在30日之内持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和参保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并填写“太湖县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申领单”,由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城乡居保局办理继承个人帐户未领取或未领完部分的手续。具体标准为:在未到领取年龄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本息全部余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与已领取养老金的(不含基础养老金)差额部分。同时终止该已故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三)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判刑或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四)县人社局要加强对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管理,建立审验制度。对死亡后逾期不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牵头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公安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确认和审批工作。县城乡居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有关表、单、证、卡的印制、档案管理及软件的开发,按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负责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与运营、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的筹集、解缴,按《办法》的标准从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和土地补偿费中提取部分的征缴;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耕地征用情况的确认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从土地收益中筹集统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基本养老金;负责资金管理和调度;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的监督;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的筹集和拨付。

(四)县农委:负责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

(五)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被征地时在册的农业人口户籍核定和年龄确认。

(六)乡镇政府:协助县人社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组织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调查统计、申报登记工作,协助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农委、公安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确认、统筹资金的征缴;承办各类表、单、证、卡的填报、审核及发放并建立管理本级业务档案。

(七)村委会: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发动、登记、造册、申报和初审等工作,建立和管理村级业务档案;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个人缴费的宣传、归集工作;负责向县人社部门及时、准确上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生存情况。对核实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象,协助主管部门限期追回资金。

五、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的资金筹集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人社局负责解释,与《办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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