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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2018年01月22日 13:59来源:长清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济南市长清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有序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突出问题导向,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协同发力、建管并重,夯实农田灌溉工程体系和计量设施基础,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完善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实现节水、减排、增产、增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综合运用价格调整、工程配套、技术推广、结构优化、财政奖补、管理创新等举措推进改革。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

2.坚持因地制宜。准确把握各街镇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性,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激发农村发展潜力,引导形成符合当地实际、各具特色的改革模式和具体做法,有序推进。

3.坚持助农惠农。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制定的水价在农民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最大程度上惠及广大农户,让农民既注重高效用水又能用得起水,在积极参与改革中共享改革成果。

4.坚持生态优先。立足于服务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大局,加强农业用水计量,通过定额管理来促进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运用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技术,最大程度地利用雨洪资源;积极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农业用水水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区域供水保泉目标的实现。

(三)任务目标。2024年年底前,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业发展集中区域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完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实施规范高效管理,实现多种管理形式并存和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四)进度安排。根据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要求和我区改革目标及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进度:2018年,完成改革面积8万亩;2019年,完成改革面积7万亩,累计达到15万亩;2020年,完成改革面积7万亩,累计达到22万亩;2021年,完成改革面积5万亩,累计达到27万亩;2022年,完成改革面积4万亩,累计达到31万亩;2023年,完成改革面积4万亩,累计达到35万亩;2024年,完成改革面积4万亩,累计达到39万亩,全部完成改革任务。

二、改革任务与内容

(一)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基础。

1.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统筹多部门联合发力,针对各类灌区工程设施短板,建设末级渠系和田间配套工程,全面推进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工程建设,持续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并针对不同灌溉类型突出建设重点。引黄灌区重点结合引水条件完善灌排工程体系建设,在引黄干渠上游段的自流灌区,重点推进干、支渠高标准防渗工程建设;引黄干渠中游段,重点优化提水泵站布局及输水管道设施,完善农田排水系统;引黄干渠下游段,重点推进建设井渠结合的灌溉工程。中小型水库灌区重点配套建设输水管道、渠系及节水灌溉工程,要充分利用地势条件,推广自流管道灌溉,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井灌区突出优化机井布局和机井配套建设,其中大田作物区,推广应用无井房射频卡控制管道输水灌溉;经济作物区和设施农业区、都市农业发展区,积极引进先进节水设备,发展喷灌、微灌等现代高效精准灌溉。小水源灌区重点突出小水源开发并配套建设灌溉设施。

2.配套供水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通过改造补足配齐。合理确定供水计量控制层级,结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要求,构建区、街镇、村三级农业用水计量网络体系。引黄灌区可在干渠、支渠、斗渠引水口设置计量点,其中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的分界点统一设置供水计量设施,有条件地区逐步计量到地块;中小型水库灌区和末级渠系细化计量到用水单元;井灌区计量到单井,有条件采用射频卡管理的要计量到户;小型水源工程因地制宜设置固定、半固定或移动式计量设施。规范供水计量管理,结合水费计收的要求由街镇、村集体或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负责计量,引黄灌区、水库灌区既可按方计量也可按亩均摊;井灌区可实行“以电定水、水电双控”等计量方式,逐步推行按方计量;小水源灌区可采用“以时折水”、“以亩折水”、“抽样类比”等计量方式。

3.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大力调整优化种植结构,要根据耕地土壤类型、气候特点、作物需水规律以及水资源条件等,优化配置水、土、光、热、种等资源,因水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因地制宜发展抗旱、高产、适应性强的优势作物,实现节水增产和节水增效目标。集成推广农艺节水技术,推广管灌、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措施,集成发展水肥、水药、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发展农机农艺相结合的保护性耕作,合理施用绿色抗旱保水剂等,提升旱作区天然降水利用效率;积极开展节水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的技术水平。积极探索雨洪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依托区域水网建设,发挥农田水利设施在截流促渗方面的作用,扩大雨洪资源用于农田灌溉的利用规模,实现多水源的联合调度。

(二)建立农业用水水权制度。

1.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在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和部门用水总量控制机制。根据市城乡水务局分配到我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综合当地产业结构、发展政策、用水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进行分解。根据用水管理需要,可以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街镇、村、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也可以分解到灌区斗渠或农渠、泵站、机井等工程单元,具备条件的还可分解到具体用水户或地块。

2.实施灌溉定额管理。各街镇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灌溉情况,参考《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标准,确定农业用水基本定额;根据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等确定调节系数,分别核定不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产品等用水定额。对于复种指数高的地区,可按照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及用水定额,加权平均计算亩均综合用水定额。

3.科学分配农业初始水权。各街镇根据辖区内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按照“总量控制、以供定需、适度从紧、科学引导”的原则核定单位灌溉用水量,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明确各级用水管理组织、工程单元或终端用水主体获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区水务局可根据管理需要向用水单位或基层用水管理组织颁发集体水权证,也可以向用水个人颁发水权证书,并注明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转让条件等,明确用水权利和义务。

4.鼓励水权转让交易。建设水权交易市场,出台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并形成水权制度体系,区水务局负责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制定农业水权交易规则并监督实施。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在不影响粮食基本用水的前提下,允许农业水权流转并从中获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年度未完成交易的富余农业水权,区水务局、街镇、灌区管理单位、基层用水组织等可按照政府指导价予以回购;各街镇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本区域内的农业水权交易由区水务局负责,跨区的农业水权交易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区水务局制定水权分配、交易等具体管理办法。

(三)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核算农业供水价格。农业供水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工程运行维护费、人员经费、动力费、水资源费等。农业供水成本可由区物价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实际用水情况,按照供水工程的级别进行逐级测算。灌区管理单位配合进行骨干工程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基层水管单位、村委会或基层用水组织配合完成末级渠系供水成本测算。

2.开展农民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当地种植结构及收益情况,调查农民水价承受能力并作为确定最终执行供水价格的参考依据。农民对水价的经济承受力,主要以水费占亩均产值的比例或占亩均纯收益的比例来测算,前者一般为5%~8%,后者一般为10%~13%。具体比例可综合种植作物类型、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

3.分级核定执行水价。全区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区属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也可协商定价;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推行政府指导价格框架内的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区物价局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实行协商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在政府指导价格区间内确定。

4.推行分类分档水价。结合我区实际及农业发展政策,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供水来源,实行分类水价。其中,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用水价格要高于粮食作物,地下水价格要高于地表水,常规水源价格要高于非常规水源。区分农业用水定额与用量、供给与需求的不同档次,实行分档水价。以核定的灌溉定额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确定多个阶梯和相应的加价幅度,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5.切实加强价格调控。以保障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为前提,统筹确定供水价格的定价水平。全区农业水价整体上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其中地下水超采区要达到完全成本水平,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及养殖业集中地区要达到微利水平。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原则和各自分工,由区物价局出台或修订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坚持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相结合,与财政税收改革、农业综合改革、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相协调,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建立起配套完善的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要增强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水价调整要紧密结合改革进度需要,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

(四)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

1.明晰工程“三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其中,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各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产权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社会资本和个人投资、资助捐赠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或被捐赠者所有;多种投资形式联合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共同所有。对不能确定产权归属的,原则上划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区水务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健全档案,全面核定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将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权移交给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基层用水组织,明确管护主体。以承担工程维护义务为前提,界定管护主体的收益权,包括扩大灌溉范围收取的水费收入、各级财政给予的资金补贴、促进节水后获得的节水奖励等。

2.明确管护义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可推行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竞争参与公益性工程运行管护,也可采取农户自管、村委会管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水管单位管理等多种方式,鼓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行资本化运作、新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市场化和物业化经营管护。对取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权的,由区水务局与之签订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协议书,建立农田水利设施及管护工作台账,明确管护责任。因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等,导致农田水利工程使用主体发生变化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事宜并签订管护协议。

3.扶持基层组织。鼓励群众自愿组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基层用水组织,通过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义务获得收益,各级财政要给予有力扶持。可以成立区、街镇、村多级联合的服务公司、服务中心;各街镇可以依托农村基层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灌溉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创办水利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服务公司。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要依托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健全村级用水管理组织,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4.促进健康发展。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物业化管理,鼓励实行资本化运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使用权与农业初始水权赋予同一主体,更好地发挥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养护工程设施的优势和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和效益。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抵押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给予重点培育,扶持其做优做强。鼓励基层用水组织拓展服务范围,实施有偿经营。

5.提升管理能力。从管理手段、技术装备等方面不断提升基层用水组织的综合管理能力。配合全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互联网技术与农业产业领域融合创新。有效利用互联网提升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监管和服务水平,发展精准化生产、网络化服务、智能高效、绿色安全的智慧农业。区水务局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套相关设备设施,开发操作平台系统,逐步实现用水计量、水费征收、总量控制、水权交易的信息化、自动化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五)完善农业节水激励机制。

1.实行精准补贴。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精准补贴以水价调整为前提并与农民灌溉用水承受能力挂钩,对于未实际灌溉、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不予补贴。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补贴标准主要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等制定。可以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灌区依据测算结果自行确定。用水补贴一般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兑付、核验等程序,由基层水管单位或用水组织统一负责实施,并接受区水务局的监督管理。兑现补贴可以在用水户认可的前提下,对维修养护主体采取按项补贴、据实报销补贴;可以充抵下一年度水费,但充抵比例不得超过50%;也可以对各类用水户按照扩大或改善灌溉面积或用水量,在灌溉周期结束后或年终统一发放。具体补贴程序、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区水务局统一制定。

2.实施节水奖励。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给予奖励,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奖励标准主要考虑节水水量、示范作用、影响效应等因素,具体奖励标准由区水务局统一确定。节水奖励一般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兑付、核验等程序,由基层水管单位或用水组织负责实施,并接受区水务局的监督管理。其中奖励的兑付,可以直接给予资金奖励、节水设备等物质奖励,也可以采取节水回购方式给予资金奖励。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区水务局统一制定。

三、保障措施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供水、用水、管水等环节,资源、价格、产权等领域,工程、技术、政策等措施,政府、社会、农民等方面,需要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各级各部门要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有序推进。区政府为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成立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水务、发改、财政、农业、物价、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日常管理和推进任务。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职限范围内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区水务局负责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抓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程产权界定、农业水权分配;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区涉农项目,统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要求;区物价局负责农业供水成本和农业用水价格核定、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分类水价的制定,同时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区农业局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加大农业补贴支持力度;区民政局负责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的登记注册和依法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同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收益分成”等有效途径和方法,调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和自筹资金参与农田供水工程建设,不断拓宽资金来源。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加强自查指导。区水务局将对各实施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按照上级要求接受考核,对进度滞后的负责人员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责令整改。定期向区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定期开展现场会或专门的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横向交流等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要发挥媒体的作用,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广大农民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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