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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

2018年01月23日 11:04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丹东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2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三个推进”总体要求,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肉鸡)、生猪绿色发展示范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下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以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为主要处理方式,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依法严格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根据气候特点、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实行畜禽养殖与种植业相结合,以肥料化还田利用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堆肥发酵、有机肥加工、“三沼”处理等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多种形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模式。

(三)主要目标。

2017年,完成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26家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完成2017年非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堆粪场或污水贮存池建设任务,确保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1%以上。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率先实现上述目标,拟创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肉鸡)和生猪绿色发展示范县的地区申报验收前实现上述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按照“谁划定、谁关闭或搬迁”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存在,禁止再新建畜禽养殖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环保局〕

(二)基本完成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落实养殖业主治理主体责任、依法强化监督管理、政府支持引导等具体措施,推动现有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牛为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完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确保全面完成工作目标。

2018—2020年,省政府继续扶持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设。各地区应加大扶持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照年度计划目标完成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三、全面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一)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粪污资源化还田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填报登记表。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农委〕

(二)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成果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严格监管。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到2020年实现共享直联平台管理。强化数据统计工作,实现信息系统对规模养殖场全覆盖。以县(市)区为单位定期开展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市)区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到2020年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质监局〕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职责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粪污治理不能一关了事,重在治理,才能保障畜产品供应。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7年10月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出台政策,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和专业化企业建设与完善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细化2017―2020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报市农委、市环保局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环保局〕

(四)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积极向养殖业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养殖业主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农委〕

(五)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省政府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以及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等指标为重点,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将这些指标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开展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环保局〕

(六)落实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各县(市)区特别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肉鸡)和生猪绿色发展示范县的地区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与种植业主衔接,扶持种养合作,鼓励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排泄物作为有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适合本地情况的方式,因地制宜地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实施好种养业循环一体化工程试点工作,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种粮大县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鼓励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做好沼气发电上网指导和服务工作。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税局、丹东供电公司〕

(二)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各县(市)区要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丹东供电公司〕

(三)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特别是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根据种植业需求和环境容量,科学承接畜牧产业转移,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大力发展标准化生态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以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四)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及技术推广工作,执行和完善相关标准,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效率。开发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干湿分离收集,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设施贮存,粪污肥料化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加强示范引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法制办、市农委、丹东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及监管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协调机制,积极开展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12月10日前形成工作报告报市农委和市环保局。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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