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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烤烟生产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2018年02月11日 17:48来源:安福县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安福县烤烟生产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武功山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安福县烤烟生产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8日

安福县烤烟生产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福烤烟产业和谐稳步发展,县政府决定建立县烤烟生产发展基金,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烤烟生产发展基金由县财政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县烤烟生产发展基金每年从全县烟叶税总额中按6%比例提取。

第四条 县烤烟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烤烟生产专业合作社建设补贴;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含烤房);

(三)示范点建设;

(四)农机具购置补贴;

(五)科技示范推广项目;

(六)自然灾害补贴(烟草系统补贴的自然灾害除外);

(七)特殊困难烟农补贴。

第五条 县烤烟生产发展基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合作社或烟站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烟办登记;

(二)县烟办会同相关单位调研审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三)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县烟办意见进行审批。

第六条 相关单位的基金申请报告被批准后,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严禁将基金款挪作它用。该项工作或项目结束后,要向县烟办和县财政局提交完整的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条 县烤烟生产基金的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贪污、挪用、骗取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福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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