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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安万安县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附补贴对象及标准)

2018年02月26日 11:05来源:万安县政府点击量:0

切实解决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吉安万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万安县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万府办字〔2018〕35号),其中详细说明了补贴对象及标准。

万安县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万府办字〔2018〕3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吉安市民政局、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安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民发〔2017〕7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补贴适度的原则,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支出困难。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负担,纳入财政预算。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对具有万安县户籍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对具有万安县户籍的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发放护理补贴。

失能、半失能标准,须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予以评估认定。各乡镇场应成立3-5人组成的评估小组,建议聘请乡镇医生为评估组成员,评估小组对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由养老机构进行评估。

(二)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对具有万安县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三、补贴形式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居家养老的按季度通过金融机构分发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在机构养老的按季度通过金融机构发到养老机构账户。机构养老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养老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居家养老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当地乡镇民政所、村(居)委会监管落实护理服务。

四、申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需填写《××乡(镇/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乡镇评估。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对申请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估,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或特困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资金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民政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五、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政府筹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资金发放。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自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当月季度发放到位,当月季度未及时发放的,于下季度补发。县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及时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养老的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或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六、补贴对象管理

(一)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要定期核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数量、等级评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季度起停发补贴:

1.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2.补贴对象死亡的;

3.补贴对象受到刑事处罚的;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二)建立补贴对象档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七、工作要求

(一)县民政局要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县政府网站或公告栏公示上年度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从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审批和发放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万安县XX乡(镇/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样表)

2.万安县XX乡镇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汇总表(样表)

3.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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