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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02月28日 15:50来源:麻江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麻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切实保护和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新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用好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两个宝贝。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和土壤污染防治水平为手段,加大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以维护土壤生态功能、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人体健康为总体目标,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坚持建设、保护、治理并举,守住土壤清洁生态底线,推动有机农业大县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和省州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县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耕地为主)、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省、州部署,2017年启动土壤污染详查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以下工作均需各乡镇(街道办)落实,不再列出)

2018年底前,查明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因子、污染程度、污染面积及分布、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土壤元素背景值。(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省、州工作部署,完成全县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适时完成州控监测点位设置。在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地球化学敏感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区域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根据各乡镇(街道)土壤环境情况,适当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积极参加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整合县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统筹土壤监测数据采集网络,及时对接省、州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逐步将县教科、工信商务、住建、卫计、林业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与健康等关联信息纳入资源共享目录,拓展共享信息涵盖领域和范围,多渠道获取有效信息。(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

(二)全面推进法制化建设,严格土壤环境执法监管

1.全面强化监管。对全县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排污企业数据信息库。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等行业。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将粮食种植集中区、畜禽养殖集中区、各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建成区作为重点监管区域。(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土壤环境监督执法,进一步强化县环保、公安等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煤炭、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提高抽查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增强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2018年底前制定印发《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粮食、果蔬、中药材等主产区和中度以上污染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协同监测与评价。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为依据,按照省州部署,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县人民政府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及时将结果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

2.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各乡镇(街道办)要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实施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推行秸秆还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农膜零增长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生产使用专用肥可降解农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减少耕地污染。加大监督力度,约束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履行耕地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不合理农田管理方式造成的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倾斜。(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3.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鼓励现有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令其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

4.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2019年底前确定全县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名单。名单内的乡镇(街道办)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逐步完善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理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州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5.全面落实耕地管控措施。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开展土地休耕免耕试点,休耕免耕试点向重污染耕地倾斜。(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州下达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6.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制定并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制定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进行定期检测及抽查制度,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及治理与修复措施。(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每2年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3.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

4.严格用地准入。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

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锰、锑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018年起,与煤炭、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根据全县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监管煤炭、化工等高风险行业,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2年更新1次,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年底前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监测,每2年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工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有关技术规范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工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存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治理措施,对停用的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发改局)

3.加强工业废物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

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认真落实《贵州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攻坚战实施意见》。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贯彻落实《贵州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

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督促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对存在污染隐患或已造成污染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制定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企业名单,完善种养结合模式。到2020年,全县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80%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6.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麻江县灌溉水水质监测方案》制定。2018年起,每年至少开展1次农田灌溉用水质监测。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水务部门应会同县农业部门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影响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威胁的耕地,及时查找原因,调整种植结构。(牵头单位: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7.严控生活污染。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整治,大力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工程,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积极推进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到2020年,全县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情况,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已造成土壤污染的垃圾填埋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县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20%以上。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认真落实《贵州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3.扎实推进治理与修复。在已列入全州污染耕地集中的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州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教科局、县住建局)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加强工程施工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善。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每年向州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2.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部门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

3.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加大耕地污染防治支持政策,健全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地税局、县供销社)

4.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麻江县支行)

5.推进信息公开。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6.推动公益诉讼。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县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县检察院;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7.开展宣传教育。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对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进行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工信商务局、县科协)

(九)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本工作方案主体,从2018年开始,每年制定并公布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牵头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每年12月30日前拟出下一年度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3.落实企业责任。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国资办)

4.严格评估考核。县人民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5.严格责任追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贵州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严肃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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