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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惠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03月02日 10:39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惠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德惠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其良性循环,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水利厅制定的《吉林省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有、变卖、出租或转让。

第三条 市政府是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依托行业管理部门成立德惠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在德惠市农村水利管理中心站加挂德惠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牌子,负责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制定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依托乡(镇)、街水利管理站成立供水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本乡(镇)、街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运行管理及部分维养工作。

行政村是本村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村工程运行管理及简单维养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供水站要具有独立水源、供水管网和供水配套设施。每个供水站要成立相应的供水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并推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员作为管理员,专门负责供水管理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运行正常。

第五条 加强供水站周边环境及泵房室内卫生建设与管理。水源工程及泵房周围要设独立的院落,院内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采取种草种树等绿化措施美化、净化环境。水源井附近要设立明显标志,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排污口等对水质造成污染的污染源。泵房内要保持整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做到窗明几净、一尘不染,设备间内不允许存放任何与供水无关的物品。禁止管理员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设备间,防止水源水污染和意外事件的发生。水箱要定期清理,消毒。每处集中供水工程都购买一套高压水枪,清洗时不需要人员进入水箱内,确保安全、卫生。水处理设备要按厂家要求进行定期反冲洗,经常检查紫外线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设备,在供水时打开,供水结束时要及时关闭,杜绝不供水时紫外线消毒设备继续工作而导致供电浪费及缩短使用寿命。如发现紫外线灯管损坏要及时更换,以保证水处理设备和消毒设备发挥应有的作用。供水设备的使用必须由管理员本人操作,绝不能由非管理人员操作,以免造成设备损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保证供水站的泵房、水处理设备、机电设备、水箱、管网及水源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保证工程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沿着供水管网的走向在地面上设立明显标志,以免在进行其他生产时对已建工程管网造成破坏,影响工程运行。

加强春季供水管理,严禁生活用水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供水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由乡(镇)、街及行政村或协调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直至停水。发现破坏供水设备、损坏管理设施、私拉乱接输水管道的现象,要及时进行制止,并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整改和恢复原样,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做好电器设备的保护工作,雷电天气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变频器等电器设备雷击损坏,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每处管理房冬季必须取暖,避免供水设备冻胀损坏,对未取暖造成损坏的供水站,维修费用由村级运行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 管理员管理

第七条 管理员必须选择有一定文化水平、有责任心、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该人能够熟练掌握供水技术和水处理设备的使用流程,达到技术熟练、操作规范;能够初步判断工程故障的原因,并能进行简单处理。对屡教不会、因农忙或个人原因反洗不及时造成滤料版结的管理员予以辞退,并且由村级运行管理单位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禁止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作为管理员。

第八条 管理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要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应立即离岗治疗,及时更换管理人员。

第九条 管理员要积极参加上级管理部门举办的技术培训和业务学习,认真执行上级文件要求,遵守管理制度。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条 根据《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我市集中供水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及新增水源井建成后,经水质检测合格方可开始供水。运行管理主体单位要根据每个供水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供水制度,保证供水时间和供水量,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禁止利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田园灌溉和营业性使用,如因此造成水量不足或水质下降,由使用者负责。管理员要经常检查水源水、出厂水以及末梢水的水质情况,如果发现异常现象,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保证农民喝上卫生、安全、干净的自来水。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主体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别编制本辖区内切实可行的供水应急预案,建立供水应急机制,当水源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群众生活用水正常。

第五章 水电费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个供水站要根据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水电费收缴标准。水电费收缴标准要公平合理,帐簿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三条 电费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889号)要求执行,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的饮用水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得擅自抬高电费价格。供水站要将收缴上来的电费及时交予农电部门,以保证供水工程用电正常。

第六章 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

德惠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是德惠市政府成立的工程维修养护专业机构,负责饮水工程主要项目的维修与养护。即水源井的补充,供水站内的机电设备(水泵、电机、变频、水电表)、水处理设备(过滤罐、滤料、水箱)、消毒设备的更换维修等。

供水管网损坏的,由村屯负责挖掘和回填土方,由供水管理中心负责采购材料焊接;水源井水泵由村屯负责提取、安装,供水管理中心负责更换水泵。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农户自行维修。除此之外的维修养护项目,由各乡(镇)、街组织运行管理主体单位(行政村)负责维修与养护。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主体单位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并及时对工程进行维修管理和养护,保证工程运行正常。

报修流程:以村为单位上报到水管站,由各乡(镇)、街水管站向农村供水管理中心报修,水管站对维修记录必须记录存档。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德惠市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问题将另行规定。

第八章 相关部门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分级管理主体部门,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的运行及管理,了解运行管理情况,防止工程停运,造成工程闲置和浪费。

行政村作为村级运行管理主体单位,要及时掌握饮水工程的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工程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并定期向主管单位汇报工程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卫计部门要定期对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管理主体单位提供监测结果,对水质有变化的工程,及时向管理主体单位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电力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及时维修供电线路及相关供电设备,以确保工程用电正常。环保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水源水的保护范围,并监督指导运行管理主体单位落实完善。价监部门要协助管理主体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及工程运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水费价格。安监部门负责工程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指导工作,做好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惠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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