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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茶陵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年03月05日 10:5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茶政办发〔2018〕4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茶陵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茶陵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并与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工地入口醒目处公示《农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告示牌内容由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监制。

二、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督促建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农民工拖欠,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因代领代发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第八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每月支付一次,并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案。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明确一名管理人员为专职农民工工资管理员(名单报行业主管部门、人社局备案),负责做好所有农民工的用工登记、身份证复印件收取、银行卡开设、人员增减、工资结算和确认,以及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农民工维权等工作,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用工,协调解决分包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建立动态反映施工现场用工实际情况的职工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发放表等实名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员应当按月组织劳务企业、施工队和农民工进行工作量结算、汇总,制作工资发放表,由农民工、班组长、劳务承包企业、项目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工资发放表在项目工地醒目位置处公示。

三、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委托银行代发给农民工本人。

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且不能低于本县本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账专户,专用账户里面必须保存应发农民工工资一个月的资金流动量,逐月冲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员(包括劳务公司管理员)应于当月底(31日前)向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提交经公示无异议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委托银行从本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个人存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名单、银行卡号及联系方式等工资发放信息,存放施工工地备查,并于次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人社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政府部门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处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对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报请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逃匿拒不支付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实清楚,恶意拖欠的,先予裁决,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对报建工程严格把关,与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茶陵分中心紧密配合,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在建设施工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2%的标准收缴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施工企业在本规定实施前连续三年按时由银行代发工资,不再收取保证金,未由银行代发工资,视情况再次收缴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任何人不得减免,由住建、施工企业、代发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人社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在三方协议上签字盖章。保证金的支付和返退,必须由人社部门、住建部门签署意见;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主体完工、综合验收时,应当核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茶陵分中心对相关部门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实的施工单位,暂停或限制其再次招投标资格,在责令支付期限内改正的,取消暂停,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限制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 房产部门在审批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核查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凡存在欠薪问题的房产项目依法依规不予办理预售;加强房地产开发和公租房等项目资本金监管,房产企业在申请项目资本金返退和综合验收时,必须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以供审查,拒不提供或经查存在欠薪问题的,在项目资本金中扣除,并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对企业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经相关部门反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记入信誉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恶意欠薪企业的相关资料和信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职能部门对其负责监管的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逐月排查,并于每月28日前将排查与处置情况统计表报送到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职能部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五、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拒不执行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代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工、停办该用人单位所有业务。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超过规定工资发放期15天未向银行递交支付农民工工资表的,劳动监察机构认定为恶意欠薪行为,从严查处或移送公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办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处理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负有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工作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以上规定事项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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