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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2018年03月05日 16:47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亳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83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以沼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使用方向,持续提高畜禽粪污处理水平,全面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利用率;加快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新机制;推行“畜+沼+粮(果蔬)”、堆积高温发酵、“干湿分离+有机肥+粮(果蔬)”等模式,发展绿色生态养殖,努力实现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为畜禽养殖环节中常态化的生产方式、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建设美丽亳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机制。争创6个部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20个种养循环示范项目建设、180个市级畜禽绿色循环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20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改造工程。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00%,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率100%。

二、主要路径

(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1.科学划定“两区”,优化养殖布局。依据《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畜禽养殖实际布局和环境保护需要,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适养区。2018年底前,新建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的规范标准,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对达不到规范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和取缔。(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推进农牧结合,优化生态布局。引导支持畜禽养殖向适宜养殖区集中,并与种植业生产相配套,因地制宜,种养结合,推广“畜+粮、畜+菜、畜+果、牛+粪+菌菇”等模式。调控生猪、肉鸭、奶牛等粪污产生量大的畜禽养殖总量,实现源头减量化;调控小型养殖场(户)养殖群体,实现过程控制化;重点提升规模化养殖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实现规模养殖场管理科学化。(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行标准化清洁生产。

1.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支持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等环境控制、污染防控等现代工艺和装备,推广节水、控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进一步完善先进技术、设备组装配套,引导大型养殖场不断完善精细化管理制度,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加强养殖全程监控,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面推行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按照“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建设标准,对全市畜禽养殖场全面推行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绿色化改造。“一控”即改进节水设备,控制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两分”即改造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传统落后的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先进的干法清粪工艺,实现干湿分离;“三防”即配套设施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的要求;“两配套”即养殖场配套建设储粪场和污水储存池;“一基本”即粪污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积极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畜禽品种选育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饲料精准化和配送统一化,着力提高饲料转化率。规范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防止铜、磷等重金属和残留药物通过粪便进入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生产。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生态养殖为重点,持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分类推行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模式。

1.堆积自然发酵。固形粪便采用传统的厌氧堆肥发酵,即在无氧条件下,借助厌氧微生物将有机质进行分解。液体粪污采用在氧化塘自然发酵处理后还田。此类发酵模式主要适用于各类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户。(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垫料异位发酵床。将发酵菌种与粉碎的秸秆木屑等混合制成有机垫料,利用其中的微生物对粪便进行分解形成有机肥还田,并达到除臭味目的。此类发酵方式主要适用于中小型生猪养殖场、肉鸭、肉鸡养殖场等。(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工有机肥。有机肥生产主要是采用好氧堆肥发酵,即在有氧条件下,依靠好氧微生物的作用使粪便中有机物质稳定化的过程。堆肥过程中可通过调节碳氮比、控制堆温、通风、添加具有吸附性的载体等技术进行除臭。此类发酵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类大型养殖场、养殖密集区和区域性有机肥生产中心对固体粪便处理。(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沼气工程。养殖场畜禽粪便、尿液及其冲洗污水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厌氧反应器,经厌氧发酵产生沼气、沼渣和沼液。此方式主要适用于大型畜牧龙头企业和区域性专业化集中处理中心。(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5.种养结合。根据畜禽养殖规模配套相应粪污消纳土地,或根据种植需要发展相应养殖场户。种植养殖通过流转土地一体运作、建立合作社联动运作、签订粪污产用合同订单运作等方式,针对种植需要对畜禽粪便和污水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后,直接用于农作物、蔬菜、果品生产,形成农牧良性循环模式,实现生态、经济效益双丰收。(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政策体系和发展机制。

1.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学习借鉴外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产业化政策体系,稳步推进实施,逐步形成一批从畜禽养殖废弃物—产业化各生产环节—有机肥加工、污水处理、无害化处理、废渣还田、制取沼气、沼气发电等产业链条,加快集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易操作的产业化发展模式,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健康发展。各县区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方面,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艺改进,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产业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积极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通过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各县区要科学编制种养结合循环发展规划(2018—2020),实行以地定畜,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管

(一)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各县区畜禽规模养殖规划要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完备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装备,落实“三同时”制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有条件的要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环保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各县区要统一管理和使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实行专人专机,培训和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有机肥产品的监督,加强有机肥产品及原料的认证。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农牧、环保部门要编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名录,制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治理清单,明确年度任务,实施分类指导,按照“一场一策、限期完成、验收销账”的监管方式,确保所有在册畜禽规模养殖场按期按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完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有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配套流转土地,实施种养结合消纳粪污模式等,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县(区)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市政府加强对各县(区)政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应纳入各级政府重点民生工作来推动。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市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扶持政策。要充分利用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基地、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试点、种养循环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进一步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落实国家支持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用电,符合条件的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敞开补贴、有机肥补贴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扶持力度。(牵头责任单位:农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税局、市供电公司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督查考核。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率等指标为重点;创建部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市级绿色循环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实施种养循环示范项目建设和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改造工程,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纳入市对县区和部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督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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