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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姑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8年03月06日 15:56来源:美姑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美姑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创新工程建设领域部门监管体制和市场决定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属地管理作用,深入贯彻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协调、其他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和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善、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加快推行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直接发放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全面实行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计算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切实履行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施工的监督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围绕推行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做好银行代发工资。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开户银行要将农民工工资每月发放情况,反馈给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或预储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县劳动保障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县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牵头、县人社局)

四、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对县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工资拖欠和有重大欠薪隐患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工会组织报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牵头,各项目主管单位)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的应急资金,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缴纳应缴额度50%的缴存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为工程承包总价款的3%以上,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承包价款的5%以上缴存。工资保证金由县级新开工项目主管负责单位专人收取,专户存储,主管单位收取保证金后向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建设单位申报办理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行政许可手续时,须同时提交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书》(以下简称《交款证明书》)。未取得《交款证明书》或未提交县劳动保障机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县规建局、房管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项目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不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县保障劳动者(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动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不足以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主管单位督促总承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并要求企业补缴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公示无工资拖欠的,经企业申请,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企业。(责任单位:县领导成员单位、县各项目主管部门、县人社局)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务、国土等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按合同约定按月划拨进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未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不得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

(四)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约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而发生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算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责任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县人社局)

五、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上,存在因拖欠行为造成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恶劣影响的企业,由县主管部门上报省、州级主管部门,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及其负责项目,3年内不得参加美姑县境内的工程项目投标。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省级相关部门依法降低或取消其从业资格。县人社局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与县级相关部门协调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责任单位:县级各相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县级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行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让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责任单位:县级各相关部门)

六、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季度排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县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按部门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及案件查处力度,按规定移交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源头性案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依法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分别牵头,各项目主管部门配合)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调裁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各项目主管部门配合)

(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者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被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人社局)

七、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支付管理

(一)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县级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去新项目开工建设。(县规建局牵头,县级各主管项目部门配合)

(二)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要按月公布所在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责任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县人社局综合监督)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挂联各级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具体问题,做到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负主体责任,要对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防止因属地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越级上访和矛盾上交。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并督促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确保按期支付,不得发生拖欠行为。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肃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各乡镇,各项目主管部门)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县级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形成治理欠薪工资合力。县人社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接受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倒卖工程项目等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处理或协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规定移交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纠纷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将保证金缴纳规定列入招投标文件作为企业参加招投标的前置条件,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招标的必备条件,对没有到人社部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新闻社会公布制度建设,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段创新宣传方式,增加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县级各相关部门)

(四)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针对新开工项目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或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比例(以下简称直发率)、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比例(以下简称建账率)、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目标考核,要求各项目主管责任部门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直发率和建账率均达到5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达到100%。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实行日常监管和年终一次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责任部门每月30日下午18:00前向县人社局报送每月新开工在建项目直发率、建账率等完成最新数据、项目明细情况。未按时报送情况的单位和部门,每次扣一分。县人社局收集汇总当月数据上报县委目督办,县委目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组织不了、推进缓慢、完成情况较差被通报的部门,每被通报一次扣一分。年底,各有关部门新开工在建项目直发率、建账率未达50%的,按完成比例实行倒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全面完成总包企业直发率、建账率达到100%的目标,未达到的,在总完成比例倒扣分时双倍扣分。县委目督办年底将汇总考评总分及全年开展目标任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认真核实统计本部门新开工在建工程项目,每月按时向县人社局汇报新开工在建工程项目及两项指标完成情况,并作为考核的基础数据。县委目督办在实施目标考核工作中,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目标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跟踪监控,准确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完成情况较差的及时整改,定期通报目标任务完成进度。(责任单位:县目督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严格落实督察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确保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县领导小组定期针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重点事项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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