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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多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03月08日 11:35来源:玛多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玛多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玛多地处果洛藏族自治县西北部,位于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腹地,是万里黄河流经第一县,素有“黄河之源、千湖之县”的美称。生态地位突出,是青藏高原的重要生态屏障。面积25253平方公里。地理座标东径96°50′-90°20′,北纬33°50′-35°40′,北与海西蒙古自治县都兰县相接,西靠玉树藏族自治县曲麻莱县,西南以巴颜额拉山为界,与玉树藏族自治县称多县相连,东西长约228公里,南北宽约207公里。地形开阔,起伏平缓,呈现出低山宽谷和湖盆地貌,整个地形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海拔4200-4800米。一年只有冷暖两季,无四季之分,年均气温-4.1℃,极端低温达-48.1℃,年均降雨量为303.9mm,全年蒸发量为1264mm;大气中的含氧量仅为海平面的59%,沸水温度不足80℃,气温低,日照强烈是其显著的气候特点。现有各类可利用草场约3378.84万亩,草场以高山草甸植被为主,占土地总面积的89.2%。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政〔2017〕92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紧紧围绕全县“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省委、省政府“131”,州委、州政府“169”和县委、县政府“139”总体发展思路。以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对农用地、牧草地、建设用地实施分类、分区、分用途的科学管控与治理,以科技支撑、制度创新、严格执法为手段,系统推进土壤污染防控,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生态果洛提供安全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牧草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基本得到管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

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全县农用地、牧草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除自然高背景值区域外,全县土壤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区域特点,做好土壤污染综合防控。

玛多县地处三江源腹地,为传统草地畜牧业生产区,是黄河发源地,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县城镇及移民安置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草原鼠虫害防治、传统畜牧业药浴等问题和加快推进《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落实,按照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并举原则,结合三江源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和重点民生工程,继续实施退牧还草、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大力推进人口集聚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排查整治矿产开发历史遗留场地。规范牲畜药浴,防治草原环境污染,着力培育发展有机畜牧业。通过保护和治理,持续保持三江源区良好的土壤环境质量,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二)做好土壤调查评估,夯实土壤环境管理基础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以牧草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按照全省土壤详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牧草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畜牧业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底前查明牧草地土壤高背景值区域的范围、分布和牧草地土壤受人为污染影响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畜牧产品质量的影响。同时,认真落实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定期评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提出各阶段土壤污染防控对策措施。(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畜牧科技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配合。)

2、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安排部署,2020年底前,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同时,依托省环保厅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化监测机构作用,逐步建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形成全县的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畜牧科技局等配合)

3、搭建土壤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壤环境的监管,实现对重点风险管控目标的实时监控。形成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住建、畜牧、卫生、生态保护站等部门对土壤环境质量、污染源及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数据,构建统一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土壤环境数据贯通与共享应用。(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态保护站等配合)

4、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省级业务部门支持,每年参加1次土壤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资源环境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畜牧科技局等配合)

(三)推行牧草地分区管理,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5、推行牧草地分区管理。按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将草地分为草原宜牧区、工矿企业扰动区和自然高背景区。

草原宜牧区。对环境质量良好的宜牧草地,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严禁超载过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着力推动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绿色有机畜产品产业,构建高原有机肉食品生产体系。在防治草原鼠虫害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防止草原环境污染。严肃查处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人为破坏草地的行为。(县畜牧科技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资源环境执法局、县财政局配合)

工矿企业扰动区。对受工矿企业生产扰动、土壤受污染或有潜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开展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筛查,列出草地污染区块清单。对已污染可治理恢复的区域,由污染责任主体制定治理恢复方案,县政府列入限期治理任务;对无治理主体的区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治理方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纳入省级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库,按轻重缓急逐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对暂不治理恢复的区块,设立标识牌,严格禁牧。(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资源环境执法局、县畜牧科技局、县财政局配合)

(四)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切实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6、落实分用途管理措施。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筛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科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发现存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任主体必须尽快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7、严格用地准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必须按照切实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要求,将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城镇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关注纳入名录的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等配合)

(五)着力保护未污染土壤,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8、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依据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统筹考虑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做好规划区划与建设项目布局论证。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污染企业;结合城镇化建设、撤县建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供给侧改革等政策,依法关闭或有序搬迁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并按相关选址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资源环境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等配合)

9、加大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县人民政府要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土地。定期巡查已纳入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土地,防治人为污染。加强对矿山、砂石料厂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责任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予以控制。(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资源环境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公安局、县畜牧科技局等配合)

(六)加强工业源环境监管,源头控制土壤污染

10、明确监管重点。土壤环境监管主要因子为铬、镉、砷、铅、汞等重金属和石油烃、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监管重点区域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等配合)

11、加强工业源日常管理。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每年按规范要求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组织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质量监测,数据及时传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县环境保护、发改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资源环境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

12、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要完善涉重金属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制定有色金属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进行清洁化改造,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继续施行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有色金属采选行业铅、镉、砷等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资源环境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

13、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全县范围历史遗留尾矿库、氰化堆浸选金场地、废弃矿山状况调查,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全面整治,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废弃矿山采取边坡整治和植被恢复措施,对氰化堆浸选金弃渣解毒后安全处置,2020年前完成整治任务。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

1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以尾矿产生固体废物为重点,全面排查各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资源环境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

(七)加大农牧业面源控制,切实改善农牧区环境

15、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推行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推进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培育养殖业的循环发展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畜牧科技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配合)

16、持续整治农牧区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家园美化行动,完善村庄保洁制度,健全垃圾处理机制,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开展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县建设,探索适宜本县实际的牧区污水治理体制,逐步建成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和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完善政府补贴、群众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配合)

(八)有序实施场地修复治理,不断化解环境风险

17、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统一编制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县级项目库的建设和规划文本的编制,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完成项目库内所在辖区具体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库实行滚动入库,动态管理。(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配合)

18、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根据牧草地调查结果,分别确定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在2025年以前完成其他区域污染场地的整治和修复。(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配合)

19、加强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健全土壤治理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治理修复需事先制定工程实施方案,一般在原址进行并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挖掘、堆存作业造成土壤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资源环境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配合)

20、落实治理修复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资源环境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土壤环境保护责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21、强化地方政府对土壤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分类、分区、分用途强化土壤环境管理,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行业监管,统筹做好辖区土壤污染治理和保护,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22、土地使用者依法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对造成的土壤污染,要依法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修复责任。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生产方式致使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23、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做好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资源环境执法局、生态保护站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畜牧科技局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落实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草地的保护和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草原灭鼠、灭虫等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4、严格落实考核责任。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及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及企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配合)。推行重点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2017年与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与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等配合)

25、明确考核奖惩措施。对未通过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相关规定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资源环境执法局等配合)

(二)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法规标准

26、加大土壤保护技术研发。借鉴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研究解决农牧业生产中土壤环境保护方面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在高寒区土地荒漠化形成机理及防治等方面加大科技研发力量。(县畜牧科技局牵头,县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27、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吸收引进土壤风险识别、污染物快速监测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先进技术。减少和防治土壤污染,助推循环经济发展。(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县畜牧科技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三)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土壤修复治理

28、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省财政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县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工作。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资源环境执法局、县畜牧科技局等配合)

29、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骨干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固体废弃物处理、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牵头,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配合)

30.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受污染草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牵头,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等配合)

(四)加强环境监管,强化社会监督

31、严格项目环评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放铅、镉、汞、铬、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编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并按“三同时”要求严格落实。(县环保和水利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配合)

32、强化环境执法。依托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严重污染土壤、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挂牌督办。要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联动机制作用,严厉查处向沙漠、滩涂、戈壁、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鼓励检察机关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资源环境执法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等配合)

33、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调查结果,县政府适时公布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监控企业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等配合)

34、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土地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适时邀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重要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平台作用,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监督。(资源环境执法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县公安局等配合)

35、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把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融入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资源环境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科技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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