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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03月09日 17:26来源:姚安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姚安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构成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土壤环境保护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8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7〕58号)精神,为加强土壤环境管控,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隐患,切实保护土壤环境,合理利用土壤资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细化《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8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7〕58号)各项措施的目标要求、定量指标、建设内容和实施安排,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指标逐级分解,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完成州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进一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根据省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安排,开展全县土壤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县内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评价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发改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根据省州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配合省州环保部门完成土壤环境监测采样能力建设。在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根据省州要求,参与建设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各乡镇可根据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行业或重点区域,补充增设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云南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根据省州要求逐步完善姚安县土壤环境数据管理,按省州要求推进全州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各部门数据获取渠道,定期更新相关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二)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制定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将农用地划分为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5.加大保护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土壤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其他任何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国家和省、州、县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报批。产粮(油)重点乡镇、蔬菜产业重点乡镇、特色种植业基地所在乡镇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轮作间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并依法采取有关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配合)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加强现有有关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水平,加快提标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确保稳定到排放标准。(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配合)

6.推进安全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要开展土壤污染相关因子的监测分析,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结构调整、替代种植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州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7.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所在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州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配合)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采取鼓励措施,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开展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林(农)产品质量检测,对产品质量超标的区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9.开展土壤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配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乡镇要结合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根据县级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清理残留污染物,实施环境风险管控,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配合)

10.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负责)

11.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四)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2.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的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配合)

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将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荒山、箐沟、石漠化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配合)

1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州环保部门公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与相关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措施和责任。(县环保局负责)

(五)强化污染源管控

15.严控工矿污染。2018年6月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按照确定的全州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将我县名单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更新。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列入省、州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在产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及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报,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县经信局负责)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配合)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开展全县伴生放射性矿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环保局和县国土局备案。(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安监局配合)

加强对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的防控。严格落实“云南省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的相关规定,强化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全县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有关总量控制要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省、州有关产能政策规定,继续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有关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研究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省、州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指标。(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配合)

16.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严格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和销售办证准入条件,加重对不法销售商的处罚力度,建立化肥农药农膜行业监管制度。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方式和种植技术,减少大棚种植,防治土壤污染。到2020年,按照省、州下达任务,在部分产粮(油)重点乡镇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信局等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选取部分产粮(油)重点乡镇和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殖重点乡镇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完成省、州下达的全县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全县灌溉用水情况调查和重点灌区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长期使用污水灌溉的农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土壤污染严重且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配合)

17.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全面排查垃圾填埋场所,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推进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配合)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8.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有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配合)

19.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云南省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划定成果,以受污染的耕地为重点,根据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州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应在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配合)

20.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县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向州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县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综合评估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配合)

三、制度保障及措施

(一)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1.完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逐步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22.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整合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要统筹有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务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等配合)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有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等配合)

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省、州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试点有关规定。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人行等配合)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危险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有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按照国家、省、州要求和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有关工作。(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配合)

25.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全县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发放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新兴媒体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中。(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局、县发改局,县科协等配合)

(二)加强土壤环境法治建设

26.完善制度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使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委政研室、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配合)

27.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加强产粮(油)重点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和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的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28.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境保护、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和转移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29.提升监管水平。提高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实施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工程,提高人员素质。改善基层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结合本县实际,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和应急处置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三)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30.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依托省、州等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资源,围绕我县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高背景值土壤、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开展基础研究和协同创新,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引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推广使用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配合)

31.加强适用技术推广。2020年底前,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和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推广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先进成熟技术,围绕我县土壤污染防治技术需求,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引进推广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3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涵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四)落实目标考核及责任追究

33.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县级工作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3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县环保局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向州环保局报告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35.落实企业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确保环境管理到位。企业应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内容。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36.严格评估考核。建立目标责任制。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督促考核,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乡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乡镇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党政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配合)

评估和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县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实施有关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以及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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