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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03月12日 15:23来源:新邵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新邵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新邵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县辖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6〕129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县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特征污染物,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实施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大美湖南之心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安全的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普查、耕地重金属污染调查、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等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土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掌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的详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按照国家和湖南省要求,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原则上每10年1次。(由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单位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由县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8年初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污染监测因子(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以砷、镉、锑、铅等特征污染物为主要监测项目),不断提高监测频次。到2020年底前,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三)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相关数据,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并与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动态更新。整合各类土壤环境监测资源,加强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建立县乡两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和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三、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一)加快推进地方土壤环境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做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环境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县政府办牵头,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管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粮(油)基地、规模化养殖基地、绿色食品(原料)生产与加工基地;县经济开发区、雀塘循环经济产业园、各乡镇工业园区。(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加大土壤污染监管执法力度。将土地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常态化的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的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土壤污染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程序。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和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对全县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理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按受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边生产,边治理”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同步监测与评价试点,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由新邵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二)切实加大农用耕地的保护力度。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及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类的耕地。产粮(油)基地要根据实际分别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推进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限期整治等限制性措施。(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等单位参与)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开展农业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防止污染物随灌溉水进入耕地。开展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估等工作,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制度。(县环保局与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等单位参与)

(三)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施用技术与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较集中的乡镇,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2万亩。(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对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内农产品临田检测,实施未达标农产品专企收购、分类储存和集中处理。加大对进入流通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和抽查力度,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参与)

(四)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学习我省长株潭地区已开展的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8年底前,研究制定《新邵县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技术方案》。(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五)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的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

五、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8年起,对拟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现有建设用地用途改变的,土地使用权人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未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备案的,不得办理收储、征收、供应等土地流转相关手续。(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规划局等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县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负责)

(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规划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参与)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须实施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的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8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规划局等参与)

七、强化污染源监管,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

(一)强化工矿污染控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县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县环境保护局要定期组织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按国家时限要求,按期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县环保局、县经信局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8年起,对全县有色金属、煤矿等重点矿山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安监局与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参与)

(二)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三)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推进农药化肥“两减一增”计划,加大测土配方肥、有机肥、高效肥料、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全面推行节水灌溉,鼓励发展节水农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杜绝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继续鼓励和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示范,推广“以种定养、种养平衡”的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在生猪养殖大户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形成适合丘陵区和平原区两类种养有机结合循环农业模式,并逐步在全县推广应用。到2020年,全县完成50个生猪养殖场和10个禽类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与处理设施建设,确保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或利用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根据农用地质量分类,合理规划与布局种植结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区,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参与)

(四)减少生活污染。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加强垃圾处理监管能力。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对风险较高的垃圾填埋场要完善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规范安全处置污泥,杜绝因违法倾倒而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参与)

(二)制定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新邵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报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县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在新龙矿业、云翔矿业、昆仑矿业、雀塘再生资源工业园区及原松华冶炼厂、原新邵县氮肥厂、原新邵县冶炼厂、原国营七O三厂等地块陆续开展治理与修复。在重金属严重污染农田地区开展休耕与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2020年,完成1个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亩。(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参与)

(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县环保局定期向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参与)

九、加强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一)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团结并整合全县的科研力量,争取国内合作与交流,开展农作物重金属低积累品种筛选与培育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与技术引进。推广先进适用装备和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培养一支过硬的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的技术队伍,提升全县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土壤修复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按国家发布的鼓励发展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进行试点应用。开展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等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湘政发〔2015〕6号)和《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新邵县土壤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和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增加县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县财政支持力度,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全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重大工程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内银行与保险部门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根据《关于积极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湘环发〔2015〕9号)等相关文件,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事务。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四)开展宣传教育。编制完成全县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广新民宗局、县粮食局、县科协等参与)

十一、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强化乡镇政府土壤环境保护责任。各乡镇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工作方案报县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二)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县人民政府分别按层级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县人民政府对县直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责任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要约谈有关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企业法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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