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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03月12日 16:01来源:新余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新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土壤污染-摄图网

《新余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赣府发〔2016〕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我市发展现状,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现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体系

1.深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基础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江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市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相关数据,依托“智慧新余”信息平台,建立市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省级平台联网共享。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林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分类管理,加强农用地保护及安全利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加大耕地的优先保护。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分宜县、渝水区等产粮(油)重点县(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3.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县(区)要结合本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控指标要求。(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金属重点防控、重点污染行业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里下达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林地重度污染区域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风险管控,控制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卫计委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4.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强化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17年起,县(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工业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土壤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土壤事故频发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对土壤产生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按照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要求予以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参与)

2.严控工矿企业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的比例满足省里下达的指标要求。(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3.加强工业废物规范化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参与)

4.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全市蔬菜主产地要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积极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省里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5.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建委、市委农工部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明确主体,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土壤污染类型、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2017年底前,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控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七)健全法制,严格土壤环境执法监管

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滴滴涕等有机污染物,兼顾镍。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化工、机械加工等行业,分宜县、渝水区等粮(油)、蔬菜、生猪产业重点县(区)以及市中心建成区等区域;公布我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强化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八)政府主导,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加强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提高土壤监测能力。加强市、县(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充实监测人员力量、加快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构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购置土壤采样与分析仪器设备、土壤环境执法检测设备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污染土壤治理。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参与)

5.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县(区)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6.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培训,对政府部门、企业和相关单位、学校、社区、农民等,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网信办、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五、实施安排

(九)明确职责,强化目标考核

1.明确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县(区)要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县(区)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建立健全环保、发改、财政、科技、工信、国土等部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报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3.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考核内容,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县(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约谈有关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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