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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3月13日 13:10来源:怀远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政办〔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农村低保-摄图网

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31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县扶贫办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74号)、《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79号文件)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7〕76号),为认真做好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政策,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精准施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二)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将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又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审核重点,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严格规范按照标准、程序、核查办法实施动态管理。

(四)资源统筹。实现救助、扶贫资源双向衔接,统筹使用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双向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未脱贫人口、返贫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夯实稳固脱贫攻坚基础,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扶贫人口全部脱贫。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

1.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推行农村低保金差额发放,对农村低保对象,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按月打卡发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2.落实扶贫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并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因病、因灾祸等原因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3.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健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保障、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相互衔接的综合医疗保障体系。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大病救助,帮助贫困人口解决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责任单位: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扶贫办)

4.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将因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贫困户,简化救助程序,给予高效快捷的临时救助。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农村低保户、贫困户,适时启动“救急难”,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5.落实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按照规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并给予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中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6.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农村低保户、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二级以上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缓解其生活困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政府)

7.加强慈善救助。建立公开、便捷、高效的慈善救助对接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出资成立基金会,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者以冠名形式对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进行慈善救助,支持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劳务、智力、精神与心理等慈善救助形式,帮助困难群众解急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二)加强对象衔接。

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在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中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扶贫部门要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新增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各乡镇政府)

(三)加强标准衔接。

按照市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四)加强管理衔接。

1.加强动态管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指导好村(居)委会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要将已脱贫、未脱贫人口名单和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特困人员名单等情况定期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对于通过扶贫支持实现稳定脱贫,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各乡镇政府)

2.实行分类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将其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家庭,按不低于其本人获得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分别增发保障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3.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将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不应公开的个人隐私。各乡镇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信息查询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扶贫、财政、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扶贫支持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卫计部门要落实好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对象中的残疾人重点帮扶工作。

(二)做好资金统筹。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盘活存量资金,增加有效供给。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使用效益。要加强督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按照《中共怀远县委 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怀发〔2017〕17号)要求,加强乡镇政府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考核监督。县政府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级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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