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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18年03月13日 13:18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养老保险-摄图网

为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鼓励参保群众多缴多得,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5〕23号)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多缴多得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全市最低缴费档次统一提高到200元,对代缴人员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缴费档次2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缴费档次3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缴费档次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10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缴费档次15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45元;缴费档次20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缴费档次30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建立多缴多得基础养老金激励机制。对每年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正常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自201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起开始计算,不含补缴费),在年满60周岁领取待遇时,按照个人账户总额的1‰,增加每月基础养老金,最高不超过50元。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提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财政代缴标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区级财政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城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绝症、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参保人,区级财政每年代缴200元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区级财政每年代缴400元养老保险费。

四、未调整部分,仍按淮府〔2015〕23号文件执行。

五、寿县、凤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照本通知另行调整。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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