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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03月21日 10:09来源:监利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监利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控新增、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到2020年,全县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及有机污染集中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1.启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2017年制订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制定全县详查总体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摸清全县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渣场等及其周边土壤污染地块分布、环境风险状况。(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参与部门: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大垸、荒湖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重点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我县实际,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工作,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成果纳入土壤环境质量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3.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及部门行业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4.搭建土壤环境质量共享信息平台。建成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等多部门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拓展共享信息涵盖领域和范围,县林业、畜牧、水产、科技、经信、住建、卫计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科研成果,统一纳入资源共享目录。(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局)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1.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2020年前完成全县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相符合的,要主动修编。(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乡规划局、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经信局、县农业局)

2.防控工矿业污染土壤。

(1)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明确土壤防治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2)结合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照公布的湖北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全县相关重点工业企业每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参与部门:县商务局)

(3)加强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存在风险的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同时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威胁土壤环境安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参与部门: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土壤。进一步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实施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政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水功能区段面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物向农田转移。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水产局)

4.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机制,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结合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等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扩大扶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三)推动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建立健全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环境保护机制,防止土壤污染。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实施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开发后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滩涂、湿地的保护,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减少化肥使用量。(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

(四)强化建设用地环境管控

1.严把建设用地入口关。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参与部门:县环保局、县监察局)

2.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范,落实相关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的地带,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相关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其结果报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备案。(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

3.建立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制度。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参与部门: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4.明确建设用地保护工作职责。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城乡规划局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强化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农业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交通、林业、畜牧、水产、卫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水产局、县畜牧兽医局)

(五)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及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参与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局)

2.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参与部门: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

3.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县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关项目占用隔离保护带。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秸秆还田等综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参与部门: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局)

任何从事农业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过度施用化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局;参与部门:县环保局)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对工艺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参与部门:县经信局)

4.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参与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5.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坚持最严格的用途管理制度,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可能造成地下水及饮用水源污染的耕地区域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

6.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全面加强林地、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重点加强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

(六)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明确土壤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

2.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开展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工作,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监利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对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按时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年度工作任务。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省市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住建局)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相关标准和治理修复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本地实际,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专家库、备选治理企业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将其工作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工程实施期前要编制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工程实施期间应加强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施工期间的二次污染,转运污染土壤须提前向所在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公开。积极推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七)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倾斜力度,在争取中央、省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资金的基础上,要依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管理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管理区)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方面的激励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充分利用好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参与部门: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

2.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把土壤环境监管纳入全县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土壤日常监管执法。对排放土壤环境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企业、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进行公开曝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活动,采取约谈预警、媒体曝光、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环评限批、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按日计罚、企业关停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向优先保护类耕地以及湿地、滩涂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加重处罚。要切实健全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充实力量,改善条件,配齐装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

3.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参与部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

4.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除依法需要保密等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应当及时对外公开。土壤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合法有序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环保局)负责研究制订《监利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按照程序印发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管理区)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解决本辖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制订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于2017年底之前报县环保局备案。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达标排放、污染治理、信息公开等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强化部门联动。县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完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问责制度,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约谈有关主要负责人;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情形的,坚决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不影响其承担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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