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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03月21日 11:38来源:尉犁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尉犁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5号)、《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3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自治州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社会安、经济强、文化优、百姓富、生态美”的幸福美好新尉犁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从2017年起,配合国家及自治区开展以农业用地、土壤环境重点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加工,化工等)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土壤状况详查工作,合理确定调查区域和点位,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样、分析和评价。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查明草原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牧业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尉犁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畜牧局、卫计委等参与。以下工作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不再赘述。)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布设等相关工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以香梨及红枣等特色农产品种植区、重点工矿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等区域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园区全覆盖。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的监测网络作用,建成以行业主导、市场辅助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基本形成尉犁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商经委、国土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2018年底前,依托自治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牧草场规划等方面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商经委、教科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健全法制体系,加强土壤环境执法

4.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提高企业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实施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商经委、教科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5.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全面有序推进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逐步建立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为土地利用决策提供依据。2019年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将农用土壤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完成。2020-2025年适时开展全县林地、草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畜牧局、国土局、林业局等参与)

6.切实加大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土地保护力度。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及生态保护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园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符合条件的有限保护类草地划为永久基本草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农业节水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园地、草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作物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园地、草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7.防控企业污染。结合自治区、自治州耕地保护相关规定以及生态红线、耕地红线等要求,加强项目的立项、环评审核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源头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园地、草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物采选业等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项目。根据土壤洋查结果,现有优先保护类耕地、园地、草地集中区域的相关企业,要制定升级改造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发改委牵头,县环保局、商经委参与)

8.着力推进轻度和中度污染土地的安全利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园地、草地集中的乡镇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园地、草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结合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开展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园地、草地安全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参与)

9.落实重度污染土地严格管控措施。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园地、草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不得列入国家中央财政投资农业高效节水项目建设;对威胁地下水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园地、草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园地、草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推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草地轮牧休牧禁牧制度试点。(县农业局、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参与)

10.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林地、园地重度污染区域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1.明确管理要求。

一是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由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二是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及时进行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12.落实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并在审批管理中研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纳入土地出让设计条件。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13.严格用地准入。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并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通过优化灌溉模式、农艺改良、化学改良等措施推动我县盐碱地土壤改良。(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18年起,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1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委牵头,县商经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7.严控工矿业污染源。

一是全面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根据全县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定期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将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全部纳入监督性环境监测范围,重点监测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县环保局牵头,县商经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是加强日常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县域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局、商经委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商经委负责)

三是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尾矿库清单,自2017年起,开展全县尾矿库企业风险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重点排查涉重金属和孔雀河流域的相关企业,对排查出的危库和病库以及评估有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求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治理和修复。2017年起,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尾矿库情况,制定历史遗留尾矿库名单,建立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项目库,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推进一批尾矿库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项目。(县安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商经委、国土局参与)

四是加强油(气)资源开发区土壤环境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起开展油(气)资源开发区土壤环境污染专项调查工作,加强油(气)田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防油(气)田勘探、开发、运行过程中以及事故排放产生的废弃物对土壤的污染。开展油(气)资源开发区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县环保局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五是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示范。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期限,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暂停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进一步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控力度,重金属重点控制区不再建设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60%。(县环保局、商经委牵头,县发改委参与)

六是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17年起,全面调查我县大宗固废物堆存情况,2018年起,对存在问题的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钻井废弃物、冶炼渣、电石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进行全面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大力推进固废资源化利用,2020年全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提高油(气)田开采废弃物、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化工行业工业废液等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平。以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较大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加大工业园区的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力度,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园区应配套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确保园区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和利用。(县环保局、工业园区、发改委、商经委牵头,县国土局参与)

18.控制农业污染

一是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全县30%的所有农产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清运、收集、处置。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对比2013年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供销社等参与)

二是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农膜厚度小于0.01毫米、耐候期小于180天等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农膜的企业和行为,鼓励生产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鼓励销售企业和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销售和使用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并逐步推广。全面建立农膜回收利用机制,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商经委、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等参与)

三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加强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后还田的检测,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四是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灌溉区域、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区域、水质较差的灌渠及农排渠周边区域为重点,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参与)

19.减少生活污染。

一是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开展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专项调查工作,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维护,保障稳定运行,配套暂存、收运系统,提升全县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扩大全县医疗废物收运和服务范围。(县住建局牵头,县卫计委参与)

二是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整治简易填埋等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封场后的环境管理,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评估垃圾填埋场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做好后期维护和管理工作。(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委、商经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三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委、商经委、财政局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0.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2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22.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一是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制定修复进度计划,优先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应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进行划定。(县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参与)

二是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鼓励选择经济、技术可行性和环境可接受度高的土壤修复技术,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选择异位治理等修复技术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进行管理,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转移并需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修复工程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环境监理等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参与)

23.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尉犁县土壤污染与修复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州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参与)

(八)提升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24.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培育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专业市场。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委牵头,县教科局、商经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5.强化政府主导。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教科局、商经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集中的乡镇。积极争取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商经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三是完善激励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鼓励并扶持相关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与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以企业自愿为前提,每年在公众媒体上发布环保领跑者名单。(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商经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国税局、供销社等参与)

26.发挥市场作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人行尉犁中心支行参与)

27.加强社会监督。

一是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二是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三是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

28.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科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文广局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夯实各方责任

29.明确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30.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负责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州环保局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教科局、商经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

31.落实企业责任。监督、指导企业依法承担法定职责,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商经委等参与)

32.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同时,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要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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