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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8年03月21日 15:01来源:政和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政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政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南政办〔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和县人民政府对有关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治欠保支的责任单位,纳入项目所在地政府考核。具体有如下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铁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经信局、综治办、县总工会、县人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察院、法院。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具体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其他履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和拨付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部门职责如下:

人社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欠薪事实及数额,保障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经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解决工业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预防、制止和查处恶意闹访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依法侦办与检察机关等司法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好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劳务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清偿欠薪负责制等制度,负责督促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须许可证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协助做好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中的公示工作;

铁办: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铁路建设施工项目拖欠工资问题;

工会组织:负责宣传、教育并引导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生产秩序。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并报告企业欠薪情况;

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信息传导给各商业银行,并推进商业银行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2017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由政府制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督查制度、问责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横向协作网络,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应急保障金制度。

以后年度的考核方案和细则,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组织自查。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3月4日前报送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份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有关单位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局际联席会议审议。

第七条 对有关单位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县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2.发生2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资印发30人以上市级上访事件;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到省以上上访事件;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5. 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县最后一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八条  考核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局际联席会议向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局际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的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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