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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关岭自治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城市标准570元/月,农村3876元/年!

2018年03月22日 09:23来源:关岭县政府点击量:0

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安顺关岭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关岭自治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其中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为 570元/月,提标增幅7.14%,农村低保标准为3876元/年,提标增幅9.86%。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关府办发〔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关岭自治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关岭自治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安顺市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安市民发〔2018〕1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结合我县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按区域划档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组织保障

(一)组织保障。为开展好我县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专门成立县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  剑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谭  鹏  县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任明学  县民政局局长

宋  凯  县扶贫办主任

成  员:孙家林  县纪委副书记

谢家林  县财政局局长

郭入荣  县督查督办局局长

王清钟  县审计局局长

熊明义  县人社局局长

王丽娅  县社会救助局局长

周雪梅  县传媒中心主任

阳汝辉  关索街道办主任

李恩岳  龙潭街道办主任

弋智勇  顶云街道办主任

何元忠  花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金  宇  永宁镇人民政府镇长

叶  雷  岗乌镇人民政府镇长

何  雄  上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  兰  断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光辉  坡贡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洪平  沙营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  斌  新铺镇人民政府镇长

卢  彦  普利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社会救助局,王丽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年度提标核查工作。

2.县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3.县扶贫办负责加强对贫困人口核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4.县监察局负责对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核查工作的违规操作,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5.县财政局负责将低保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管理。

6.县审计局负责依法监督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7.县督查督办局负责将提标工作纳入督查督办程序进行督查督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乡镇(街道)进行督查通报。

8.县人社局负责城乡低保申请家庭,企业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等领取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及基本生活补助情况的核实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9.县新闻传媒中心负责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保障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2018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 570元/月,提标增幅7.14%,农村低保标准为3876元/年,提标增幅9.86%。

调整提高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文件要求,乡镇(街道)不应将贫困村‘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施“应保尽保”;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8年2月1日—2月13日)。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省、市、县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宣传动员工作,做好低保入户核查业务培训工作,签订入户核查责任状,落实责任。

(二)入户核查阶段(2018年2月14日—2018年4月25日)。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核查工作领导小组,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组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城乡低保家庭、贫困人口家庭情况进行入户核查,精准调查所有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家庭人员信息等基本情况。要以此次核查为契机,扎实开展低保对象精准识别调查,认真填写《安顺市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识别统计表》。

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各村(居)要在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干部)监督下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对入户核查低保家庭、贫困人口家庭的经济情况的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将低保户、贫困户的入户核查、民主评议情况上报乡镇(街道)审查。

(三)低保审核阶段(2018年4月26日—5月10日)。乡镇(街道)要对村(居)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和低保一榜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面覆盖各乡镇(街道)辖区所有村(居),每村(居)不少于30户低保户,新增户100%抽查,不足30户村(居),整村抽查。在完成抽查工作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共同审核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并将低保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将低保审核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将纳入贫困人口审核资料上报县扶贫办。

(四)低保审批阶段(2018年5月11日—5月31日)。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审核情况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年度核查工作抽查,抽查面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20户,新增户要100%调查。在完成抽查工作基础上召开审批会议,并将低保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县扶贫办按照审批程序对乡镇上报的审核资料进行审批确定扶贫对象。

(五)资金发放阶段(2018年6月1日—6月10日)。审批公示结束后,于6月份起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月至5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并通过乡镇(街道)将低保家庭的保障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六)信息录入数据统计上报阶段(2018年6月10日—6月25日)。各乡镇(街道)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工作完成后,要将已纳入低保保障家庭信息录入贵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安顺市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系统,并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

(七)农村低保季节性粮食救助发放阶段(2018年6月1日—8月31日)。2018年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与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救助粮在6、7、8三个月发放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组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要实现数据共享,健全完善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精准标识。对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县乡抽查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县民政局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二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是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四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乡镇(街道)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要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按各自职责,与县民政局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各乡镇(街道)实施方案于2018年2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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