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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2018年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2018年03月22日 10:10来源:镇宁县政府点击量: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2018年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2018年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宁自治县2018年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

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按照《省财政厅 省金融办贵州省保监局关于做好贵州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18〕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和市场风险、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 以下简称“扶贫产业子基金” ) “投得准、用得好、收得回”,围绕我县重点支持的五大农业优势产业(蔬菜、茶叶、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一县一业”和其他特色农产品规划布局和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深入推进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和蔬菜种植保险全覆盖,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产业保险,以五大优势农业产业和“一县一业”发展为基础,以扶贫产业子基金投放为切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建立以政府、企业(农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助推脱贫攻坚作用,切实推动我县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强化组织领导、统一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规范合理操作,积极引导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充分发挥保险作用,有效提升农业生产发展的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原则。共保体内各经办机构要以市场运作为依托,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县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畜牧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及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切身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合,抓好各项保险政策措施的落实,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本方案所包涵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我县重点支持的五大农业优势产业(蔬菜、茶叶、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一县一业”精品水果(蜂糖李、火龙果、百香果、芒果、樱桃)及地方特色农产品生姜等。

(二)保险责任

1.种植业:在保险期间内,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在保险期间内,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具体工作措施

(一)开展蔬菜与家禽(肉(蛋)鸡、鸭、鹅)种养殖保险

根据《贵州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财金发〔2017〕39号)《关于认真开展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发〔2017〕40号)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蔬菜与肉(蛋)鸡种养殖保险,逐步建立健全我县蔬菜与家禽(肉<蛋>鸡、鸭、鹅)产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

对于开展蔬菜、家禽(肉<蛋>鸡、鸭、鹅)保险的对象,保费补贴对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按照省级财政50%,市、县财政各10%、自筹30%的比例分担;对一般种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种养殖户,按照省级财政70%,市、县级财政各10%,自筹10%的比例分担,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的保费,由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缴纳。

1.肉(蛋)鸡养殖保险。

(1)对象。从事肉(蛋)鸡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可参加保险,试点对象应将其饲养的肉(蛋)鸡全部投保。

(2)保险产品。按照《贵州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财金发〔2017〕39号)要求,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3)肉鸡保险: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每只保额25元、费率2%、保费0.5元;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每只保额40元、费率2.5%、保费1元。

(4)蛋鸡保险:每只保额40元、费率2.5%、保费1元。

(5)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蛋)鸡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赔付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起讫期计算不同饲养天数的赔偿金额(见表1、2)

表1:保险肉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赔付数额=死亡肉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日龄(天) 8月15日 16-30 31-45 46-60 61-75 76-90 90
以上
保额25元的赔付金额(元) 5 8 12 15 18 20 25
保额40元的赔付金额(元) 10 15 20 25 30 35 40

表2:保险蛋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赔付数额=死亡蛋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饲养日龄(天) 15-30 31-60 61-90 61-120 121-150 151-350 351-440 441-500 500以上
赔付金额(元) 8 16 22 26 32 40 28 16 0

2.鸭、鹅养殖保险

(1)保险金额

鸭养殖、鹅养殖:

肉鸭保险:每只保险金额15元,费率2%、保费0.3元;

蛋鸭保险:每只保险金额20元,费率2%、保费0.4元;

肉鹅保险:每只保险金额30元,费率2%、保费0.6元;

蛋鹅保险:每只保险金额45元,费率2%、保费0.9元;

(2)保险期间。按照保险鸭(鹅)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赔付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起讫期计算不同饲养天数的赔付金额(见附表3、4)

蛋鸭(鹅)保险:

A.在育成阶段。计算:

(1)苗鸭(鹅)单价≤每只保险金额

赔款=损失数量*(1-绝对免赔率)*[苗鸭(鹅)单价+(每只保险金额-苗鸭(鹅)单价)/120天*至事故之日时已饲养天数]

(2)苗鸭(鹅)单价>每只保险金额

赔款=损失数量*(1-绝对免赔率)*每只保险金额/120天*至事故之日时已饲养天数

B.蛋鸭(鹅)在产蛋阶段。计算:

赔款=损失数量*(1-绝对免赔率)*每只保险金额*赔偿百分比(如下表)

蛋鸭日龄 121- 156- 191- 226- 266- 306- 346- 381- 416-
155 190 225 265 305 345 380 415 450
% 100 95 90 85 80 75 70 65 60

蛋鸭(鹅)赔偿比例表

注:苗鸭(鹅)单价:根据购雏发票列明的金额确定。

3.蔬菜种植保险

(1)范围及对象。原则上蔬菜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10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

(2)合理确定保险产品。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当地蔬菜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户需求,选择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及保障农民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蔬菜种类作为投保对象,具体保险产品以经办机构报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为准。

(3)蔬菜保险的对象,保费补贴对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按照省级财政50%,市、县财政各l0%,自筹30%的比例分担;对一般种植户和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按照省级财政70%,市、县级财政各10%,自筹10%的比例分担,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的保费由县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缴纳。

(二)“一县一业”精品水果(蜂糖李、火龙果、百香果、芒果、樱桃)种植保险

(1)范围及对象。原则上以我县扶贫产业子基金支持的“一县一业”精品水果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为参保对象,起保亩数不低于10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

(2)保费分担。扶贫产业子基金支持的“一县一业”精品水果保险对象,保费补贴对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按照省级财政50%,市、县及自筹部分按相关文件规定比例执行;对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各级财政应承担部分及自筹部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地方特色农产品(食用菌、中药材、茶叶、生姜等)种植保险

(1)范围及对象。原则上为我县扶贫产业子基金支持的地方特色农业优势产业,地方特色农产品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10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

(2)合理确定保险产品。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当地特色农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户需求,选择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及保障农民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的特色农产品种类作为投保对象,具体保险产品以经办机构报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为准。

(3)保费分担。原则上对于扶贫产业子基金支持的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对象,保费补贴对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按照在市县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不超过实缴保费的50%,市、县及自筹部分按相关文件规定比例执行;对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各级财政应承担部分及自筹部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各险种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单位:元、元/亩、头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补贴对象 省级 市级 县级 农户 备注
蔬菜 1000 5.60% 56 种植企业 50% 10% 10% 30%  
建档立卡贫困户 70% 10% 20%    
肉鸡 25 2% 0.5 养殖企业 50% 10% 10% 30%  
40 2.50% 1 建档立卡贫困户 70% 10% 20%    
蛋鸡 40 2.50% 1 养殖企业 50% 10% 10% 30%  
建档立卡贫困户 70% 10% 20%    
肉鸭 15 2% 0.3 养殖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蛋鸭 20 2% 0.4 养殖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肉鹅 30 2% 0.6 养殖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蛋鹅 45 2% 0.9 养殖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蜂糖李 3000 5.60% 168 种植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火龙果 3000 5.60% 168 种植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白香果 3000 5.60% 168 种植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芒果 3000 5.60% 168 种植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樱桃 3000 5.60% 168 种植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食用菌 7000 6% 420 种植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中药材 3000 5% 150 种植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茶叶 3000 4% 120 种植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生姜 3000 5.60% 168 种植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县金融办及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县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畜牧服务中心、承办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金融办,负责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乡(镇、街道)应成立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农业保险的协调和推进,重点是完成农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经办机构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

村级应成立农业保险协办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发动农户投保,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收集农户参保信息,协助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县财政局要整合资源,结合涉农补贴制度改革,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农业支农等专项资金,将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制度。经办机构要根据年度保险实收保费收入8%的比例计提承保工作经费,按照《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黔府金〔2015〕12号)的要求,将承保工作经费支付给基层具体协助办理保险的协办机构或协办人员,确保辖区内政策性保险可持续发展。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创新方式,组织、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提供保费支持,或在征得农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从相关补贴中统一为农户缴纳。

(三)强化宣传服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乡村农户宣传政策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保费的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特别要重点宣传投保受灾、及时赔付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知晓度,取得理解和信任,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四)强化部门合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县金融办要动态跟踪检查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

县农业局、畜牧服务中心、林业局要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配合,及时提供各自农业保险品种的相关数据,切实有效推动辖区内本行业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及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勘察定损工作,并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

县扶贫办负责提供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保险标的清单,核实自愿参保贫困户信息,确保精准到户。

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杜绝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及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各经办机构作为农业保险市场运作主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制定详细的农业保险工作推动方案报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按照监管有关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要及时、定期向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情况。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各农业保险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协助各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基础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保费补贴绩效、工作经费使用、理赔实效、发动群众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应当涵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对于各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险种保费补贴资格等。

六、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积极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按照农业保险品种的相应农时落实辖区内各农业保险品种的保险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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