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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2018年度低保标准:农村低保3876元/人/年,城市低保570元/人/月!

2018年03月23日 11:00来源:纳雍县政府点击量:0

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纳雍县政府印发了关于纳雍县2018年度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通知,其中农村低保标准为3876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70元/人/月!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2018年度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纳雍县2018年度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纳雍县2018年度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国发〔2016〕70号)、《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黔府办发〔2010〕16号)、《贵州省2018年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2018〕37号)、《毕节市2018年低保提标核查方案》(毕民通〔2018〕18号)、《纳雍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纳府办发〔2010〕64号)和《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纳府通〔2011〕18号)精神,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1.从2018年2月下旬开展低保家庭收入核查,201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审核审批,4月底全面完成低保系统数据录入工作,5月中旬按新标准兑现发放低保金,并补发2018年1至4月份原保障对象因提标所产生的差额。

2.结合农村低保核查,经审核审批后确定2018年度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做好粮食采购工作,确保于6、7、8月按时发放救助粮食。

3.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三共同”工作,做到对象认定、管理服务、数据信息“三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户施保”和“分类施保”原则;

3.坚持家庭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相结合原则;

4.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发展生产相结合原则;

5.坚持精准扶贫与临时救助、冬春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相衔接原则;

6.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原则。

三、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2018年1月份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新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精准扶贫家庭(2018年1月份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和2016年、2017年已脱贫的贫困户)、散居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已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等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麻风病人家庭、艾滋病患者家庭、近年退出低保范围因特殊原因家庭生活出现困难家庭。

四、低保提标及保障范围

(一)低保标准。我县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为3876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70元/人/月,新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认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保人不保户、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必须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按户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五、核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提出申请阶段(2018年2月10日至3月5日)

1.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要比照县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核查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人员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2.宣传培训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召开“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扶贫特岗、村两委”全体成员等参加的低保年度核查动员会议,学习低保政策和扶贫政策,明确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要通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宣传咨询台等方式,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将低保核查宣传资料张贴、发放到村到户,确保低保政策家喻户晓。要组织对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工作进行培训,全面提升核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核查效率和质量,确保核查工作按时完成。

3.提出申请。群众在知晓政策的前提下,对照低保年度核查和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及精准扶贫相关政策,结合自身家庭土地、自产粮食、收入财产状况,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主动提出低保和粮食救助及精准扶贫申请。对于没有文化,身体不便,个人申请有困难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原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散居孤儿、精准扶贫家庭、优抚对象、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困境儿童、麻风病人、艾滋病人、重症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已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等家庭不需提出申请,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二)入户核查阶段(2月20日至3月19日)

乡镇(街道)要按规定组建入户核查工作组,经过认真培训后,按照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确定的核查内容、程序和相关表册要求,在村(社区)干部协助下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入户调查时,要切实掌握新申请对象和原保障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将收入核查结果作为享受或退出低保待遇的核心依据,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个到位。乡镇(街道)要行文明确具体入户核查人员,核查人员由联系村(社区)领导、驻村(社区)干部及村(社区)干部组成,入户核查时,认真如实记录和填写新修订的《入户调查表》。

核查时要把握五个方面:一是核查必须“一户一表”,填写内容真实可靠;二是每个入户调查组至少两人,其中一名必须是国家干部;三是要明确入户核查工作责任,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核查表上申请人、村(社区)干部、乡镇(街道)干部必须本人签字,对申请人不能签字的,本人必须按手印,坚决杜绝代签字现象的发生,否则,将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追究代签人员责任;五是填写核查表要做到内容全面,逻辑关系准确,不能出现随意涂改或用铅笔填写,若有涂改的当事人必须加盖手印确认调查数据的真实性。

核查中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掌握本辖区内所有低保家庭基本变化情况,特别是家庭耕地面积、年自产粮食和人均纯收入的情况,准确核定低保对象、粮食救助对象及精准扶贫对象,坚决杜绝不认真开展收入核查就提前确定低保对象和粮食救助对象的现象,坚决杜绝村(社区)不开展入户核查就闭门造车填写数据,此行为一经查实认定,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民主评议”及一榜公示阶段(3月20日至3月25日)

在入户核查结束后,村(社区)要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

1.成立村(社区)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人员组成20人以上,评议小组名单需上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复后方有效。每个村民小组都要有评议代表,人员包括驻村干部、村第一书记、村干部、组干、人大或政协代表、党员、群众代表等,其中群众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属于低保对象的不能参加评议小组。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联系村(社区)领导或包村(社区)干部担任,副组长为村(社区)支书或村(社区)主任。

2.民主评议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乡镇(街道)必须委派社会事务办干部或驻村干部参加和监督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会议必须有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能有效。

3.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全村(社区)已享受和新申请的低保、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家庭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土地、自产粮食、收入等家庭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

(2)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评议,酝酿讨论: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实际土地、自产粮食、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等;

(3)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

(4)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4、民主评议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

(四)审核及二榜公示阶段(3月26日至3月31日)

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村(社区)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的拟保障对象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户;要对乡镇(街道)干部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和其他备案对象进行全部复查;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进行复核。要认真填写各类抽查复核记录表。在此基础上,对拟保障对象逐户审查,审查结束后,召开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认真填报年度核查系列表等表册,并录入低保系统(纳雍县社会管理系统和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相关表册上签署意见,盖上乡镇(街道)公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的名单要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

(五)审批及三榜公示阶段(4月1日至4月7日)

县民政局汇总各乡镇(街道)数据情况,对第一、第二环节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抽查组按规定对乡镇(街道)上报数据进行抽查。召开县级评审会议进行审批,确定低保对象提标补助金额和需粮食救助人数、数量。审批前,县民政局低保审批小组要对乡镇(街道)审核和张榜公示后的拟保障对象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户;对新增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对乡村干部近亲属或其他备案对象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抽查复核结束后,县民政局召开评审委员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并委托乡镇(街道)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对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和粮食救助待遇。

(六)录入修改完善低保系统数据工作阶段(4月8日至5月10日)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县级审批后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低保对象信息录入系统(纳雍县社会管理系统和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完善低保系统信息数据库。

(七)资金发放阶段(5月5日至5月20日)。审核审批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财政局、农村信用社于5月15日前按新标准及时发放低保金,并补发1至4月提标补助金。

(八)救助粮采购发放阶段(2018年6月至8月)

县民政局对审批后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要制定粮食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分别在6月、7月、8月份发放低保救助粮。

特别需要注意要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环节的工作。联系村(社区)领导、驻村(社区)干部要参与监督指导民主评议会,确保评议过程充分反映群众意愿,评议结果客观公正。按规定对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要注意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得公示拟保障对象的身份证号、存折号等个人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完善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要落实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结合入户核查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并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的三个条件:人均自产主粮(大米、玉米、小麦)330斤(含330)以下,人均耕地面积0.5亩(含0.5)以下,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含1500元)以下。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前提下,人均自产主粮210斤(含210斤)以下,人均救助3个月,发放救助粮90斤;人均自产主粮介于210斤—270斤(含270斤)之间,人均救助2个月,发放救助粮60斤,享受救助粮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和患重病者,重残人员和患重病者增发1个月,增发救助粮30斤;人均自产主粮介于270斤—330斤(含330斤)之间,人均救助1个月,发放救助粮30斤,享受救助粮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和患重病者,重残人员和患重病者增发2个月,增发救助粮60斤。

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散居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重病患者家庭均救助3个月低保救助粮,人均发放救助粮90斤。

(三)落实好分类施保。对符合增发条件的低保特殊困难对象,要按我县低保标准的适当比例增发补助金。一是要落实特殊困难对象增发金补助政策。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增发比例为30%;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失地农民,增发比例为25%。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70周岁以上)、重病患者、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的增发比例为20%。二是要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认真落实《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毕府通〔2016〕9号)精神,按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的要求,对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每人每月按我县低保标准的30%比例增发补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三级、四级残疾人,农村低保按20%比例增发,城市低保按12%比例增发补助金。

如同时有多种身份的,按最高增发比例的一种身份增发,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不累加。重度残疾是指二级以上残疾,重病患者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明确的重特大病种确定。

在落实分类施保政策中,确实属于应该增发补助金的人员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统一由村(社区)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加盖乡镇(街道)公章。

(四)抓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5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作用。一要精准识别对象。要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力量,在村(社区)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各自审批程序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要加强对象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内而实际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帮助他们申请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并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对于同时属于农村低保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家庭,要准确在县系统、省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要加大对农村低保对象脱贫情况的核查,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按程序退出低保;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实施精准帮扶,实现脱贫。三要实现数据共享。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健全完善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准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

(五)切实保障低保政策执行不走偏。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聚焦2017年省财专办反馈线索、专项清理整治发现问题及纪委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结合年度核查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办结情况开展“回头看”。坚持“按户施保”原则,坚决纠正“保人不保户”问题。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低保对象个人信息,坚决杜绝“死人保”。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工作的奖惩手段,坚决杜绝“政策保”。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六)抓好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要认真落实《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6〕19号)、《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毕节市落实健康扶贫工程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毕卫计发〔2017〕1号)、《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毕民通〔2017〕148号)等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要认真结合年度核查,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原来居住地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已完成易地扶贫搬迁进入城市社区的,全部按照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还未办理迁移户口的,统一用情况说明)。

(七)坚持以收入核查为核心抓好年度核查工作。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对象的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按户施保。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导致“漏保”的错误做法。

(八)全面启用新调整的低保申请书和入户调查表。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的通知》(黔民办发〔2017〕14号)要求,2018年起,全面启用经省民政厅调整后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今后开展年度核查时,对新申请对象不再使用《纳雍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对原保障对象不再使用《纳雍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新申请对象、原保障对象一律使用省厅最新调整的《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做好业务培训和督促指导工作,确保调整后的《申请书》和《入户调查表》全面启用,全面覆盖。

(九)抓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一是落实好动态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年度核查结束后要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清退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完成保障金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二是建立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救助缓退期制度。对低保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其中,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民政部门对这部分享受救助缓退期的家庭,仍按原方法统计和管理,但需建立相应台账,实行分类建档、统一管理。低保家庭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缓退期政策,特殊情况可给予临时救助。

(十)着力提高低保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用足用好民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民办发〔2017〕115号)和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结合入户核查,认真组织拟保障家庭签定授权书,授权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县级在审批前,要将拟保障人员报市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通过市级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比对出的疑似问题人员,作为重点核查对象进行入户核查,详细掌握其家庭收入状况和个人信息,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公正。对市级暂未实现信息系统核对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半自动、手动等多种方式开展数据信息比对。

(十一)统筹抓好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结合年度核查,同步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必须按规定及时退出低保范围。加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复核认定力度,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实存在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困难群众,及时落实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救急难”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十二)做好低保年度核查会议记录。各乡镇(街道)要用专门的记录本作好安排部署和审核的会议记录,村(社区)要用规范的记录本作好村(社区)两委、群众代表及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同时,要有会议、公示情况的图片或视频记录。

(十三)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规范化管理。各乡镇(街道)将低保对象一户一档档案规范装订、存档。将低保对象自享受低保待遇以来家庭成员变化、收入增减、待遇调整及取消等资料统一归档。

(十四)做好低保对象证件规范填写发放工作。按季度将低保对象证件规范填写,及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上,使低保对象看病就医读书救助凭低保证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十五)做好乡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工作。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各乡镇(街道)所有乡村干部要实行承诺制度和回避制度,做好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并对所有备案对象进行重点复核。对审计署、财专办、省委巡视组、纪委专项监察、专项清理整治发现享受低保的疑似人员经调查仍需继续享受低保的,同样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在省、县低保系统备注栏中录入相关具体情况。

(十六)认真贯彻将生活困难麻风病人纳入低保的政策。根据《关于落实麻风治愈病人关爱措施的通知》(黔麻防办发〔2013〕2号)、市卫生局、民政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麻风治愈病人关爱措施的通知》(毕卫发〔2013〕36号)和《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麻风病人及麻风治愈病人关爱措施的通知》(纳府办通〔2013〕196号)精神,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属地内麻风病人的统计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麻风病人及痊愈者父母、配偶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已经纳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取消,以确保麻风病人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十七)认真贯彻将生活困难的精准扶贫对象、优抚对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精神病人、重病患者、残疾人、单亲家庭、失地农民家庭纳入低保的政策。上述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以户为单位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杜绝出现“一人一保”、“保人不保户”和“错保漏保”现象,真正做到“按户施保”、“应保尽保”。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将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和目标考核内容进行安排部署,主要领导要统筹安排,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社会事务办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扶贫工作站要根据自身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整合人员力量,配齐配强乡两级低保经办机构人员,保障低保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此次核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组建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细化方案,全力保障工作开展的人员和经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低保年度核查工作。

为加强督查指导工作,确保全县低保年度核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县低保核查工作指导组及核查工作督查组,对核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县低保核查督查组由县督办督查局、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对工作滞后和反映问题较多的乡镇(街道)进行专项督查。

各乡镇(街道)要对应组建督查指导工作组,加强对本辖区内村(社区)低保核查的督查指导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保人不保户”等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畅通低保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低保信息查询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三)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标语、横幅和纸质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认真组织开展乡、村两级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相关核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各乡镇(街道)低保核查实施方案请于2018年2月14日前报县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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