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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

2018年03月23日 15:45来源:沁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沁阳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焦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助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为扶持对象,以提高贫困户贷款获贷率为目标,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围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全力发挥好“金融助”“保险助”作用,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助力扶贫产业发展,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贫。

二、重点投向

(一)贫困户。即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有较强信用意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带贫企业。即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鼓励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带贫困户”“基地带贫困户”“公司加基地带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带贫企业的小额信贷实行企贷企还,严禁将贷款风险转嫁给贫困户。对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超过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贫困户直接贷款。贫困户自愿申报,市扶贫办及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审核公示,参与银行按程序批量审批,政府性担保机构同步跟进,市扶贫办及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配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贷后管理。

(二)带贫企业贷款。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市扶贫办及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审核公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联合授信,市扶贫办负责签订“政府、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贫企业、贫困户”四方带贫协议,参与机构联合实施贷后管理。

四、支持政策

(一)扩大银行信贷规模。突出银行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农信社、江南村镇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中旅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贷款额度作为资金来源,加大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的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带贫企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确定;政府性担保机构对贫困户免收担保费,对带贫企业按每年1%收取担保费。

(三)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

方案一: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分别按照40%、20%、40%的比例分担,保费率1%,由市财政承担。对带贫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分别按照40%、20%、40%的比例分担,保费率2%,由贷款人承担。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抬高门槛,变相提高费率。

方案二: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按照25%、15%、20%、40%比例分摊风险,保费率1%,由财政承担。对带贫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按照20%、20%、20%、40%比例分摊风险,保费率不高于2%,由贷款人承担。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抬高门槛,变相提高费率。

(四)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市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市财政根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数相对应的额度,按照年利率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五)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对贫困户的贷款,市财政按照每年1.5%的担保费率,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对带贫企业的贷款,市财政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六)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由我市在农信社设立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提供风险补偿,并由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金融办等单位共同组成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建立熔断机制,当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暂停合作银行发放该类贷款,及时化解贷款风险。

五、体系建设

(一)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市级普惠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普惠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普惠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普惠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已建成的“一网两平台”(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增设专门的普惠金融扶贫信用平台,构成“一网三平台”信用体系。乡(镇)办事处和金融机构及时将贫困户、贫困村等相关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到普惠金融精准扶贫平台,内容涵盖我市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带贫企业及农业合作社、种养殖户等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提供更精准的信用信息。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高效、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确定适合当地发展需求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以产业发展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建立由市扶贫办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人行沁阳支行、银监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配套政策。市级财政综合运用各类涉农资金政策,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贫困乡村产业发展;支持投融资机构以股权、基金等方式参与产业扶贫,支持带贫企业做大做强。

(三)明确各方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和推进工作。

1.各乡(镇)办事处。结合各自实际,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四个体系”建设;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组织辖区村(街)做好一网三平台数据采集、信息录入、及时更新等工作;贷款回收情况将纳入市里对乡镇政府年终目标考核体系。

2.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信社、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农行、中旅银行等五家扶贫小额信贷主办机构,要细化工作责任,健全考核机制,整合优势资源,努力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规模,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的主渠道作用;其他银行要按照银监办的分工安排,积极开展扶贫贷款工作。

3.市扶贫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推进工作的督促指导,结合扶贫督导工作,牵头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月报告和推进督办机制,针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督促市直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牵头制定带贫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合人行沁阳支行、银监办完善扶贫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4.市金融办。充分发挥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组织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不断研究完善信用评价、贷款投放、贷后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总结宣传推广各金融机构好的经验做法。会同市扶贫办等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培训工作;会同人行沁阳分行、银监办、市扶贫办完善扶贫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5.市财政局。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资金等;及时筹措资金,建立完善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机制;综合运用各类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对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的带贫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6.人行沁阳支行。牵头负责一网三平台信用体系评价,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梳理精准扶贫项目信贷需求,支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扶贫信贷规模。

7.沁阳银监办。建立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的考核机制,会同市扶贫办监督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利率政策落实。完善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8.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创新担保业务模式和产品,加强贷款项目管理,提高担保服务能力。配合市扶贫办制定带贫企业认定标准。

(四)开展考核评价。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金融机构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市扶贫办牵头广泛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创业脱贫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形成“扶贫先扶志、扶贫不扶懒”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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