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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县2018年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3月26日 15:27来源:沿河县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探索建立特色养殖风险保障体系,沿河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保险金额=约定预期生猪价格(元/公斤)×约定单猪平均重量(公斤)×保险数量(头)。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自治县2018年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府办发〔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思州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沿河自治县2018年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沿河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沿河自治县2018年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探索建立我县特色养殖风险保障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中国保监会、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在贵州建设“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保监发〔2016〕59号)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保监局联合印发的《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金发〔2017〕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意义

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是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促进地方特色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实现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县财政、发改(物价局)、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积极参加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推动试点工作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特色养殖业抗市场风险能力,确保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基础上,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等,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自主投保和承保。

(四)协同推进原则。有关单位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全力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工作。

三、经办机构

全县2018年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经办机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沿河支公司)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求独立自主经营。

四、工作内容

(一)参保对象。县域规模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生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猪场在当地建立并良好运行经营2年(含)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饲养质量良好;

2.投保生猪只为双月断奶仔猪(断奶仔猪至出栏时间为四个月);

3.单个场(户)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

4.投保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

5.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猪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市场价格是指某约定批次出栏月平均价格,具体以农业部审核发布的数据(网址:http://www.gov.cn/shuju/szxx.htm)为准。

保险价格是指合同约定的预期生猪价格,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约定预期生猪价格(元/公斤)×约定单猪平均重量(公斤)×保险数量(头)

约定单猪平均重量为100公斤。

保险数量以保险生猪往年出栏数为依据确定,等于保险期间内每批次约定出栏保险生猪数量之和,最高不超过投保时实际存栏数量的5倍,首批次约定出栏数量不得高于保险数量的50%。上述每批次约定出栏保险生猪数量、保险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在一年的保险期间内和保险人事先约定生猪出栏批次数和出栏月,出栏批次数可以为2次、4次、6次或12次,在全年内均匀分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批次约定保险生猪的保险责任期间从约定出栏月第一日始至最后一日止,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保险费率

约定出栏批次数(次) 约定预期生猪价格(元/公斤) 保险费率
2 14 3%
4 14 3.50%
6 14 4%
12 14 4.50%

(六)保费补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纳入我县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范畴,市级保费补贴比例为50%,县级保费补贴比例为50%,其中县级补贴50%由县财政先行补贴后,可向省财政申请省级奖补资金。

(七)赔偿处理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批次赔偿金额=[约定预期生猪价格-每批次约定出栏月生猪平均价格]×约定单猪平均重量×每批次约定出栏数量

赔偿金额=∑每批次赔偿金额

保险生猪在保险期间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金融办、财政局、农牧科技局、畜牧兽医局、发改局(物价局)、保险经办机构、农户组成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损失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查勘、赔案鉴定、赔偿,以及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专题会议、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粉刷墙体标语、粘贴墙报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2018年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扩大社会影响,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三)强化部门协作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进2018年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工作。

1.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2.县发改局(物价局)要做好价格监测、鉴定、发布市场等工作,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提供服务平台,确保价格公开、公正,全力维护市场稳定。

3.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乡镇(街道)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提供各乡镇(街道)养殖企业、养殖户基础数据(包括企业名称/农户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银行账户、养殖数量、养殖地址等),协助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4.人保财险沿河支公司要做好2018年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要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以及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求,切实抓好地方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并根据相关规定解决工作经费。

(四)提升服务水平。人保财险沿河支公司要加强对保险理赔知识的指导,延伸服务机构,扩大服务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自身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要按照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惠民利民的原则,迅速、及时、足额做好理赔工作,不惜赔、拖赔、滥赔;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付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确保大灾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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