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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农村3876元/年,城市570元/月

2018年03月27日 17:41来源:天柱县政府点击量:0

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天柱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天柱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其中全县农村低保标准由3528元/年调整为3876元/年,增长9.86%。全县城市低保标准由532元/月调整为570元/月,增长7.1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柱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天柱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6日

天柱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和《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5〕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结合我县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分类施保”。

二、工作任务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1.全县农村低保标准由3528元/年调整为3876元/年,增长9.86%。

2.全县城市低保标准由532元/月调整为570元/月,增长7.14%。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三)完成时间。

2018年1月全面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4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入户核查工作;5月15日前全面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工作;5月底前全面完成低保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6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运用低保信息系统,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录入和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

三、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低保家庭(含新申请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对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县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健全完善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准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标准的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原则上将特困供养人员全面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

〔2017〕32号)、《黔东南州民政局关于做好易地移民搬迁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2017〕-20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四是做好与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7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7〕327号)、《黔东南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措施实施方案》文件,把凤城街道团结村、和平村,邦洞街道高寨村,社学街道芹香村、桥联村,渡马镇新民村、新坪村,高酿镇丰保村,石洞镇皮厦村、汉寨村,白市镇新舟村、窑上村、三间桥村,蓝田镇黄家村、新联村,瓮洞镇梭平村等共16个村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均采用《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的通知》(黔民办发〔2017〕14号)新修订的入户核查表,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从乡镇(街道)、村(居)抽调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入户核查组必须有2人以上,其中1人是国家正式职工的要求,对已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数量不得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参评;评议会议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除以上人员参与民主评议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对搅乱评议会议的依法严肃处理;会议必须遵循宣讲政策、情况介绍、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重点评议新申请对象和现有保障对象的家庭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是否与入户核查记录情况相符,凡是在民主评议上临时提出来的,未经入户调查的新申请户,一律在经入户调查后的下次评议会议上评议。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三榜公示”的公示期要达到7天以上,公示内容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村级要设立固定的低保公示专栏,并在公示栏上公布县、乡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乡镇(街道)审核前,要对所有村(居)进行全面抽查,每村(居)不少于10户,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复核,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进行全面复核;县级要对辖区内所有乡镇(街道)进行全面抽查,每个乡镇(街道)抽查不少于30户。民政部门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全面开展信息核对,在开展收入核查的同时,对原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家庭,都要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退出或享受低保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对没有经过经济状况核对的县级民政部门一律不予以审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县乡两级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工作人员及家属违规拿低保等问题。二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纳入低保作为推动征地拆迁等工作的手段,不得违规将纳入低保作为弥补村组干待遇的手段。对经入户核查和村级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有完整的审核审批材料,乡镇(街道)要文字说明退出的理由。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是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要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三)扎实做好分类施保,为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夯实基础。

1.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夯实分类施保基础。在入户核查工作中,要据实、准确填写救助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对孤儿、困境儿童、重残人员、其他残疾等级、重病人员、60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户等特殊增发对象要标注人员类型,标明保障类型(长期、重点、一般),核准增发对象,确保对象认定精准、增发对象精准、补助水平精准。

2.按标施保,着力提高特殊困难群众的补助水平。按照人员类别做好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金;孤儿、困境儿童中的在校学生按照低保标准的20%、30%增发补助金;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其他困难残疾人按月增发50元;重点保障户中的重病人员按农村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金;其他符合增发条件的对象按低保标准的10%增发补助金。

(四)同步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认定工作。

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认定工作与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同步进行,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缺粮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及时采购救助粮,做好沟通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在6、7、8月分三批将救助粮发放到缺粮户手中。粮食等级和包装规格要达到规定标准,切实抓好救助粮的筹集、运输、仓储、发放等工作环节,确保救助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救助对象吃上“放心粮”。

(五)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

按照《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发〔2017〕21号)的规定,扎实、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做好动态管理,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从1月份起,已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贴按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按月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驻村干部的具体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帮扶干部的相关责任。要科学整合乡、村两级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明确民政、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完成任务的时间表,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提标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应用好低保信息系统,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录入和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

(二)保障资金需求。要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县乡两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以2017年城乡低保资金使用量为基数,综合考虑户籍制度改革城市低保对象将增加的因素,做好2018年资金测算和存量资金的核对工作,严格按照省、州明确的城市低保州匹配2%、县匹配23%的比例,农村低保州匹配1%、县匹配9%的比例,将2018年匹配资金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足额拨付到位,为提标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将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列入县委县政府督办事项。同时,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管辖乡镇等因素合理安排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确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和资金落实、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民政部门对资金、人员落实不到位,没有按要求标准和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对存在的重大问题需政府督查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适时进行专项重点督办。

(三)强化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扶贫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两项制度衔接的具体方案,搞好扶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三共同”认定低保对象;财政部门要根据低保提标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本级匹配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按月及时拨付低保金;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功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为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夯实基础。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络等媒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理性对待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参与、监督低保工作。

(五)制定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出现群访、闹访事件,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六)相关责任。

1.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驻村干部和帮扶干部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造成“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工作人员及家属违规拿低保等问题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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