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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农村标准为3876元/年,城市标准为570元/月

2018年03月28日 17:38来源:册亨县政府点击量:0

日前,册亨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册亨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农村低保标准为3876元/年,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10%;城市低保标准为570元/月,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7%。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册亨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3日

册亨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黔西南州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18〕4号)和州委办印发的《黔西南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民政兜底脱贫作战方案》(州党办发〔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工作安排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1.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我县执行第三档,标准为3876元/年,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10%。

2.2018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我县执行第三档,标准为570元/月,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7%。

3.增发特殊困难对象增补金标准。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第二十八条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6号)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按月给予增发补助金。

(1)60周岁以上的三、四级残疾人与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给予增发补助金;

(2)城乡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患重病人员、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的三、四级残疾人按城乡低保标准的20%给予增发补助金;

(3)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低保家庭、单亲低保家庭,其所有家庭成员按城乡低保标准的20% 给予增发补助金。

4.调整提标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经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三)易地扶贫搬迁与城乡低保有效衔接

1.涉及跨县搬迁困难移民对象的乡(镇、街道),要认真核实搬迁困难移民对象中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县直相关部门与安置地相关部门开展衔接工作提供基础材料依据,有效保障搬迁困难移民对象的基本权益保障。

2.县内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有效衔接,切实做好低保“农转城”衔接工作。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中的低保对象,意愿“农转城”的由移民、公安部门引导其办理户籍转移手续,民政部门根据低保政策“按照户籍性质享受城乡低保的规定”及时为其转入城市低保。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1月16日至26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2018年1月25日前出台各乡(镇、街道)《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并以电子版形式报县民政局。同时召开2018年城乡低保核查和提标工作安排部署暨业务培训会议。

第二阶段:申请核评阶段(2018年1月27日至4月30日)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如实登记后。由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牵头,村居干部协助,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收支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核查后,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评议,拟定保障对象,进行一榜公示,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进行核查、公示。

第三阶段:审核阶段(2018年5月1日至15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对村级拟定上报的保障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本乡(镇、街道)三分之一的村,每村抽查不少于20户,召开审核会议并进行二榜公示;待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结果上报县民政局。

第四阶段:审批阶段(2018年5月16日至31日)

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公示结果进行抽查,抽查实行全县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抽查不少于10户,召开审批会议并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审批结果进行第三榜公示,同步完成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采购工作,与此同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做好补发1至5月待遇差额的发放人员名册及汇总表。

第五阶段: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2018年6月1日至20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新标准兑现低保资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资金,并将城乡低保提标审批家庭数据信息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信息同步更新和录入贵州省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同步完成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第一批粮食发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发〔2017〕1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靠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新申请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按季度定期比对数据信息,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准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住房“三保障”。

(二)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实行按月公示,提升保障对象对低保政策及享受待遇的知晓度;县乡抽查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将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二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6〕70号文件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是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要求,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四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乡(镇、街道)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救助急难对象。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全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担负低保核查和提标工作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担负起具体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要担负起相关责任。要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应用好低保信息系统,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录入和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一致,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其是低保对象的银行卡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务必于2018年年内全面实现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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