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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03月30日 09:24来源:大竹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竹府办〔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全面推行“营改增”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形势、新要求,为有效堵塞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税收征管漏洞,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宣传,深化思想认识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后,建筑工程领域税收流失风险增大,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务必站在依法行政、综合治税的高度,切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税务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形成依法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建筑建材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共识和合力。

二、加强工作配合,健全征管机制

(一)加强投资和建筑工程领域税收征管。凡在大竹县辖区内投资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及相关)项目的异地企业,鼓励就地注册成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按规定缴纳(或预缴)相关税款。

(二)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上传相关数据。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县级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定期更新《大竹县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的数据,确保工程中标、许可证办理、签订合同、结算报告和涉税数据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实行发票查验。税务部门要依据承建企业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造价预(决)算书、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确定建筑材料数量和金额,及时查验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购买建筑材料、有形动产租赁及应纳增值税劳务所取得的发票,并及时出具《大竹县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清缴证明单》(样本见附件3)。如果承建单位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按《大竹县工程项目购进材料占工程造价预警比例》计算造成他人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同时由主管税务部门追缴其供货方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立联合控管机制,强化税收征管。

1.强化资金拨付的控管。对政府性投资或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以及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业主单位要注重与财税部门沟通配合,加强资金拨付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招投标公告、比选公告中对“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大竹县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清缴证明单》作为业主单位支付工程款时的条件”予以说明;并由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2.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林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大竹县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清缴证明单》。

3.实行“先税后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一体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等文件的要求,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4.严肃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依法征税工作,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国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合作,采取互派人员、互设窗口等形式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国税部门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应配合地税部门同步征收相关配套税费;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一体化办理产权过户时,应配合国税部门同步征收(或)预缴增值税。国地税在征收税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开具上述《大竹县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清缴证明单》时,应采取一窗受理,后台流转,一站办结的方式。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各部门协税护税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未按规定履行协税护税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提请县监察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税务部门要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建筑行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情况。

附件:1.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2.大竹县工程项目购进材料占工程造价预警比例

3.大竹县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清缴证明单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附件1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监察委

(一)对未按规定履职尽责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二)定期通报责任追究情况。

二、县发改局

(一)定期更新《大竹县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的立项信息;

(二)定期更新《大竹县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的招投标信息;

(三)向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其他所需的资料。

三、县住建局

(一)定期更新《大竹县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的许可证办理信息;

(二)定期更新《大竹县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的工程概况信息;

(三)定期更新《大竹县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的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信息;

(四)定期更新《大竹县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的房屋预售许可证颁发情况信息;

(五)向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其他所需的资料。

四、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一)定期更新《大竹县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的土地招拍挂相关信息;

(二)定期更新《大竹县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的工程概况信息;

(三)对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设立、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税收证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四)向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其他所需的资料。

五、县房管局

(一)定期更新《大竹县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的网签合同情况;

(二)向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其他所需的资料。

六、县审计局

(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出具审计意见时应就缴纳情况专项说明;

(二)提供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县财政局

(一)向项目单位拨款时,要求其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单;

(二)向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其他所需的资料。

八、县国税局

(一)定期采集整理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含不动产登记局)、房管局相关项目信息;

(二)分项目建立工程税务档案;

(三)落实部门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税法宣传;

(四)对各工程项目进行发票审验并出具相关证明;

(五)按期向县政府汇报建筑行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情况。

九、县地税局

(一)定期采集整理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含不动产登记局)、房管局相关项目信息;

(二)分项目建立工程税务档案;

(三)落实部门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税法宣传;

(四)对各工程项目缴纳地方税费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

(五)按期向县政府汇报建筑行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情况。

附件2

大竹县工程项目购进材料占工程造价预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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