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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怎么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谁?如何计算低保家庭收入?

2018年03月30日 18:00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低保政策的施行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怎么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谁?如何计算低保家庭收入?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怎么申请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

此外,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所在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谁?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读期间,如户籍迁出,可随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的人员。

(5)现役军(警)官和士官以及文职干部;

(6)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摄图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如何计算低保家庭收入?

申请和复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根据其申请或复审前6个月(农村为12个月或上一年的家庭纯收入总和)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其家庭月(年)人均收入。

(1)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580元/月。

(3)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实际所得计算。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按前6个月实际平均收入计算,不据实申报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

(5)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

(6)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它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7)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

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且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月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核定: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1.5倍×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30%

抚养、扶养费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8)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计入家庭收入。

附:低保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受理及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所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按月集中审核。

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应采取以下方式:

(1)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会、驻村(居)干部的协助下,逐一进行入户调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2)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按照申请人授权,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查。

(3)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的方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以及村(居)民代表的人数均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区县民政局可以派人参加社区(村)评议。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

(2)介绍情况。

(3)评议询问。

(4)现场投票。

(5)公布结果。

(6)签字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将主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成员关系、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就业状况(包括:失业、在职、无业、退休、学生、务农、务工等)、家庭住址、困难原因和评议结果等内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同申请人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登记的申请对象,应全部入户复核。

区县民政局对拟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将户主姓名、性别、年龄、保障人口、家庭住址及拟批准家庭月人均保障金额等内容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区县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20个工作日,且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救助,城镇以补差方式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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