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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8年04月03日 09:14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6号)精神,稳步推进全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林业生态建设目标,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保障林农收益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加强规范管理,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提质和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服务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保护更有力、承包权更稳定、经营权更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林权流转规范、投融资政策完善、经营主体联结紧密的集体林业运行机制,实现集体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稳定林地承包关系

(四)完善确权颁证工作。结合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类颁证到户。一是林权证已打印盖章还未发到户的,凡是“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的,要认真核实,完善程序,于2018年6月底前发放到户;凡是有争议的,可按照“联户承包、分股不分山”的办法,由村民代表持证,于2018年12月底前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同时,要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办理联户承包的不动产权证。二是林权证没有发放到户的其他情况,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和程序,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办理不动产证:第一种,对“四至界限”清楚、可承包到户的,要直接将不动产证发放到户;第二种,对“四至界限”有争议的,要引导林农采取“联户承包、分股不分山”的办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联户办理不动产证;第三种,对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照分股不分山的办法,依法将股权量化,股权证发放到户;第四种,对林地性质发生变更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新造林地及其它林地、林木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要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发证前,各县要组织相关人员再次进行梳理,再次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复核,资料不规范、不全的要尽快规范和完善,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确保发证过程不错、不漏、不假、不重,保质保量、稳妥扎实地推进确权颁证工作。

(五)加强林权权益保护。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做到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依法落实承包人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并妥善处理各类承包、流转纠纷,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对已承包的森林、林木实行限制经营、协议停伐的,要依法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探索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切实保障农户承包林地处置权。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三、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

(六)科学管理经营公益林。按照严格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的三级保护等级进行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遵循“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依法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的经营和限制性利用。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外,根据《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对森林、林木、林地进行修复、培育和利用。要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探索公益林经营权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非木质利用产业项目。

(七)放活商品林经营权。积极推进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放宽商品林采伐政策。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集体林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产品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承包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实际审批业主和数量等信息,及时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切实落实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地开发利用商品林林下空间,发展林下种植、特色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项目。

四、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

(八)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支持在公开市场流转交易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在保证公益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等非木质利用产业,推动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以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依托,加快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鉴证等公益服务。鼓励林地承包农户将林地经营权入股成立股份制合作组织,或者将林地经营权入股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统一对外流转,做到林地权属清晰、利益分配合理。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加强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并纳入征信记录。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九)探索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护经营机制。针对农户公益林面积较小,直接经济效益较低,农民对森林经营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积极探索将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专业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经营技术先进的优势。坚持所有权、承包权不变、收益归属不变、农户自愿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林权权利人与国有林场签订公益林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森林经营权委托给国有林场,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林权权利人同意后,由国有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森林进行科学经营,提升林分质量。属于各级补偿范围内的公益林,按照现行补助政策,将公益林补偿落实到林权权利人,林地经营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

全市选择1-2个县开展试点工作。在开展试点过程中,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充分宣传发动。要重点加大面向村集体和林农的宣传,切实把有关政策红利宣讲清楚,解读明白,让群众吃下“定心丸”。二是要严格规范程序。要在市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严格按程序进行。三是要强化经营管理。要将造林绿化工程重点布局在所托管的宜林荒山灌木林地,加快造林、改造步伐,优先吸纳林农参与,优先发展经济林,提升林地综合利用率。抚育经营工作要与国有林的抚育同步安排实施,抚育收入扣除成本后,将利润分配给林农。

(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发展林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林项目并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引导其面向市场的同时向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林地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电商林业等服务,带动农户分享林业规模经营收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在有效增加造林务工收入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发展林业产业,承担经济林管理、生态林管护等涉林工程项目,拓宽生产经营范围,实现合作社由单一造林向造林、管护、经营一体化方向发展。

(十一)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展林业多种经营。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森林植物资源发展以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为主的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森林生物制药、森林绿色食品等等非木质利用生物产业;鼓励发展森林生物质能源、工业原料林基地等林业新型产业。

五、健全集体林权管理服务

(十二)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加快县级林权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形成业务受理审核、信息发布、流转、商务洽谈、纠纷调解、综合服务、档案管理等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林业业务人员技术培训,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托林业专网平台,加强集体林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全省联网、互联互通,方便群众查询使用。

(十三)认真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制定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林权争议调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6号)要求,认真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要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调处,做到一般纠纷不出乡、重大纠纷不出县,切实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十四)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包括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实施“互联网+”,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合作社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摆上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检查督查,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度出台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向上级汇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十六)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推进合力。本次确权颁证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导,乡(镇)政府负责落实、村委负责具体实施,林业部门负责已确权集体林地颁证、国土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颁证、农经部门负责农村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财政、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支持集体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改革任务,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作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凝聚各方共识,及时总结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和推广示范典型,增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落实的带动力和影响力。各县市区要强化媒体合作,加强与主流媒体沟通,有效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反映林改动态,形成沟通顺畅、协作良好的宣传格局。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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