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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4月04日 08:50来源:三原县政府点击量:0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三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印发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17〕551号)等文件要求及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上级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管理。财政局和商务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局为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商务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运作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全程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结合本地特色和实际,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把握精准、助力扶贫。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的电商主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力度,增强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的作用。

(三)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农村工业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的电子商务化、标准化、品牌化,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拨付款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

(二)支持村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三)支持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

(四)支持开展多层多形式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1)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及追溯体系建设。

(2)支持三原县农产品品牌创建和农村特色产品营销推广。(3)农特产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含县域电商调研指导顶层设计规划服务,农特产品资源库建设,公共服务中心运营。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它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九条 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经过公开招标确立资金使用企业。

(二)资金使用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金使用企业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 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相关资料报县商务局。

(二)县商务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具有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为我县财政局公开招投标选定的服务商。

(四)申请需具备:中标通知书、合同、有效发票,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商务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商务局、财政局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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