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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04月10日 17:25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水泥路建设-摄图网

《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

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实施交通精准扶贫,加快贫困地区交通发展,实现全市25户以及100人以上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为建设富饶美丽健康祥和新娄底提供强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建设目标

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总任务2202公里。2018年完成1900个自然村的1680公里水泥(沥青)路建设任务;2019年完成706个自然村的522公里建设任务。

(三)工作原则

1. 科学规划,保护环境。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划应根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和实施。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减少拆迁,节约土地,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等基础设施,防范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2. 统一建设,确保进度。根据湘政办发〔2017〕65号文件要求,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采取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县负主责、统一建设的新模式,全市统一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以县市区为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分片统一推进,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3. 确保质量,确保安全。按照“质量优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管控,强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 加强监管,合力推进。加强对规划、计划、招投标、资金、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扶贫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绩效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统一招标、资金配套、进度推进、质量监管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建设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项目招标、进度和质量的督查、验收抽查,同时加强对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施工单位指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等各项工作;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负责项目除大桥、隧道以外的设计审批;负责筹措整合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和验收工作;负责协调各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乡镇、建制村负责土地调整、组织完成路基工程建设任务、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

三、建设标准

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4〕372号)等规定,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少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非重载交通的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与乡、村旅游区域、田园综合体区域、文物保护区域等公路相连的自然村公路建设,可以采用沥青路面,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采用4.5米路基宽度或3.5米路面宽度时,每300米左右设置一个错车道。路基顶面单点弯沉检测值应达到四级公路规范要求,同步建设好路肩和排水设施,在陡坡、急弯、沿河、人群聚集地段应因地制宜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新建桥涵的设计荷载应不低于公路-Ⅱ级的要求,桥涵净宽与路基同宽。

四、项目实施

(一)加强招标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省确定我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模、平均造价和零利润的要求开展统一招标工作,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与中标单位签订总体框架协议,明确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支付方式、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具体项目施工合同由县市区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工程。

(二)简化审批程序。按照湘政办发〔2017〕65号、《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湘交造价〔2014〕353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我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点多、面广、线长、任务重、时间紧、零利润等实际情况,简化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手续:已纳入省级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立项;利用老路,且没有大桥、隧道工程的,可只出简易设计图;县市区交通造价部门根据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技术标准、施工设计图,确定项目工程造价概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各县市区可在施工合同中确定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三)加强资金保障。建设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除省级奖补资金外,市级适当配套资金,配套标准为:不区分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统一补贴3万元/公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2018年至2020年省新增地方债券中明确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专项用于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不得转移和挪用,不足部分通过整合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涉农资金配套解决6万元/公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关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相关规定。乡镇、村组负责的路基建设等资金可由“一事一议”、社会捐助、以投工投劳等办法筹集。项目勘测设计、检测、验收等费用可从县市区配套资金中列支。

(四)确保质量安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质量管理规定,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一次性交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建设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进度、质量、安全等负责,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作用,确保质量安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验收,验收时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管理、安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要派人参与。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筹措落实资金,严格按照省级规划确定的规模、自然村定位、线路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确保顺利推进。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审批办理,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建设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加强项目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数额、招标过程、施工过程管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建设资金使用等实行“七公开”。

(三)规范资金管理。市级财政设立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专帐,负责省级奖补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的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省补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别直接支付至施工单位。市级配套资金根据工程完工后验收情况拨付至施工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整合的配套资金的支付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省、市、县三级奖补配套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目标考核。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脱贫攻坚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范围,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绩效办、扶贫办等单位组织实施。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等措施处理,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突出建设实效,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政策,支持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实施,确保干群一心,合力攻坚。

(六)落实管养责任。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属于村级公益事业,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管养部门,落实管养责任人和资金,确保安全畅通。

附件: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懿文  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方建荣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肖  寒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铁雄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杨  维  市发改委主任

陈恩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育明  市财政局局长

向乾勇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惠民  市环保局局长

袁若宁  市扶贫办主任

刘新文  市水利局局长

邹  华  市林业局局长

彭淑媛  市审计局局长

石  峰  市统计局局长

肖志成  市安监局局长

梁长根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秦建华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陈轶强  市绩效办主任

李铁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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