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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4月16日 09:55来源:罗田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罗政办〔2018〕8号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罗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罗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新修订的《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7〕91号),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省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其他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按省政府要求,县级政府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级财政根据我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扶贫资金,并按上级要求建立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第六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参考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因素进行分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的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资金、项目、举措重点向县级特困地区倾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脱贫攻坚需求进行统筹安排,主要依据是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我县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今后不再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八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可以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同时,要防止“上进下退”,防止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分别商县扶贫办、县发改局等项目主管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同时抄送县扶贫办、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1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指导意见》(鄂财农发〔2017〕25号)有关要求,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项目库建设,落实统筹资金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统筹使用资金,集中财力支持精准扶贫。

第十二条 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要加快预算执行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扶贫办、发改局等部门负责提供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汇总掌握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等相关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三)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精准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统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与扶贫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分类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并根据资金情况滚动安排。

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县级统筹整合资金计划,按要求提出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 规范报账程序,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落实资金报账制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扩大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通过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开效果。

第二十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统筹使用后的实际支出方向,明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检查次数,减轻基层负担,推动形成监管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各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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